案例五 未指导生活垃圾投放人分类投放案例
2020年10月31日,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浐灞生态区支队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时,发现龙湖香醍小区生活垃圾混合投放,存在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引导不到位,未指导投放人分类投放的问题。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对现场拍照取证。经现场核查,龙湖香醍小区生活垃圾管理人为西安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违反了《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执法人员完成了《现场勘验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等调查取证工作,向当事人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权。
依据《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处以1000元罚款。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并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2020年12月7日,执法人员向违法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自觉履行缴纳罚款,并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该案件执行完毕。
案例六 将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混合运输案例
2019年9月28日12时30分许,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国际港务区支队执法人员在灞河西路巡查时,发现一辆牌号为陕AZ2XXX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将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混合运输,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通过现场勘验、调查询问、拍照、录像等方式收集证据,该案于9月29日调查终结。经调查发现,车辆的所有人为西安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适用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执法人员先后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限期整改通知单》和《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权。
2019年9月30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并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于当日缴纳罚款,该案件执行完毕。
案例七 未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行为监督制度案例
2020年4月10日,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国际港务区支队执法人员巡查至西航社区时,发现该社区未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行为监督制度,存在垃圾投放不准确的问题。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通过现场勘验、调查询问、拍照、录像等方式收集证据。经调查发现,西航社区的物业管理单位为西安某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未履行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的相关义务,没有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行为监督制度,导致社区垃圾分类工作不能正常开展。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依据《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单》,督促其在五日内整改到位。4月17日,经复查发现该单位仍有部分问题未整改到位,执法人员在取证后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作出警告、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并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于当日缴纳罚款,该案件执行完毕。
案例八 垃圾混投、垃圾桶破损案例
2020年9月8日,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国际港务区支队执法人员在中原汽配港检查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时,发现该单位生活垃圾投放点存在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脏乱、破损和生活垃圾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混投、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标识错误等问题。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通过现场勘验、调查询问、拍照、录像等方式收集证据。
执法人员现场约谈陕西某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外联经理郝某,现场告知其生活垃圾分类存在的问题,并就前期下达两次《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后仍不改正的情形进行通报,现场督促对存在问题立即整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依据《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作出警告、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并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于9月10日缴纳罚款,该案件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