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洒水(冲洗)车供水器
1、洒水车与冲洗道路专用车辆的给水,可利用市政给水管网及地表水、地下水、中水作为水源,其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的规定。
2、供水器可利用消防栓等其他城镇供水设施资源。
3、供水器的间隔应根据道路宽度和专用车辆吨位确定。
4、供水器宜设置在次干道和支路上,间距不宜大于1500m。
5、相关部门应做好辖区内洒水车与冲洗道路专用车辆的车牌、编号、使用情况等信息登记,建立管理台账。
6、取水时应注意龙头的缓慢启闭、注意避开夏季用水高峰时间段等。
7、取水车辆须悬挂许可证于车辆前挡风玻璃左侧,许可证上明确要求所有车辆必须在指定地点取水,一车一证、车证一致。
8、未按规定悬挂许可证的视为违章用水处理。
(四)新能源车辆充电桩
1、按照本区域充电设施建设规划,城管部门或各街道办应尽可能协调规划部门预留环卫车辆专用充电场、点,以优先保障环卫车辆充电为前提,由充电设施专业营运企业建设或营运,对辖区内环卫车辆实行优惠有偿充电服务。
2、环卫企业环卫车辆停车场要配置足以满足车辆充电所需的充电桩,并指定专人负责对充电设施的日常使用、维护和管理。
3、鼓励环卫营运企业与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合作,以优先保障环卫作业车辆充电为前提,形成优势互补、收益共享的建设和营运合作模式。
4、充电作业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杜绝用电安全事故发生。
(五)环卫停车场
1、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宜设置在服务区范围内,应避开人口稠密和交通繁忙区域。
2、场内设施包括管理用房、修理工棚、清洗设施、充电桩等。
3、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用地可按车辆类型进行计算。
4、停车场和车行道路应做好停车位和行车线规划,设置好禁停、转弯、禁鸣限高等醒目标识。
5、停车场内所有车辆必须摆放整齐,并保持一定间隔,预留防火通道。
6、值班室不准作其他使用,不准存放杂物,随时保持室内清洁。值班室“值班记录”、“车辆出入登记表”及“车辆保管卡”均放在固定位置,且应摆放整齐。
7、维修人员、保安人员、司机统一着工装,车管员要坚守岗位,不准擅离职守。车管员每小时应巡视检查车辆的车况,发现漏油、未上锁、车箱遗留物品等情况应及时处理并通知车主,同时应在值班记录本上做好记录,特殊情况报告领导处理。严禁在车场值班室内留外人做其他无关活动。
8、停车场内应按消防要求设置、配备手提或便携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并设置醒目防火标识。
9、停车场内须设置垃圾箱,坚持每天清扫,保持清洁、整齐。清扫后的垃圾、报废机件和废油要及时分别送到指定地点集中存放,不得随意乱丢乱倒。
10、维修车间、仓库内、燃油存放点周边20米禁止吸烟、吃零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