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加强司法保障。建立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完善公安部门提前介入机制,强化对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侦办。加大对破坏生态环境案件起诉力度,加强检察机关提起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工作。在高级人民法院和具备条件的中基层人民法院调整设立专门的环境审判机构,统一涉生态环境案件的受案范围、审理程序等。探索建立“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审判结果执行机制。
(十四)强化监测能力建设。构建海陆统筹、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加强海洋、温室气体等领域监测,提升空气、水环境预报预警和追因溯源监测能力。统筹固定源、入河(海)排污口、移动源和面源监测,拓展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监测,实现环境质量、污染源和生态状况监测全覆盖。加强监测机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六、改革创新市场机制,健全环境治理市场体系
(十五)构建规范开放的市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建立多渠道、多层次的环境治理市场信息发布平台,引导各类资本参与环境治理。规范市场秩序,减少恶心竞争,防止恶意低价中标,加快形成公开透明、规范有序的环境治理市场环境。积极推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等方式,大力引入社会资本,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环境治理领域项目。
(十六)强化环保产业支撑。落实国家绿色产业指导目录,大力发展节能环保产业,培育一批绿色产业示范基地。做大做强绿色环保领域龙头企业,培育一批专业化骨干企业,扶持一批专特优精中小企业,打造一批环保产业集聚带或专业化园区。推进环保产业补链强链,加大监测技术装备等环保产业重点领域技术研发与应用力度,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和产业规模。鼓励和引导环保企业参与绿色“一带一路”建设,带动先进环保技术、装备、产能“走出去”和“引进来”。
(十七)创新环境治理模式。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鼓励第三方治理单位提供“环保管家”式一体化综合服务。开展环境综合治理试点示范,实行按效付费。鼓励对工业污染地块采用“环境修复+开发建设”模式。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与生态旅游、城镇开发等产业融合发展。创新农村污水垃圾治理模式和技术,确保建得成、用得起、管得好。
(十八)健全价格收费机制。严格落实“谁污染、谁付费”政策导向,建立健全“污染者付费+第三方治理”等机制。按照补偿处理成本并合理盈利原则,完善并落实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政策。综合考虑企业和居民承受能力,完善差别化电价和阶梯水价政策。
七、完善信用评价制度,健全环境治理信用体系
(十九)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强化环境治理政务失信记录,将地方各级政府和公职人员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被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等信息纳入政务失信记录,并归集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托“信用广东”网站依法依规逐步公开。
(二十)健全企业信用建设。修订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健全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制度。完善排污企业黑名单制度,将环境违法企业依法依规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将其违法信息记入信用记录,依托“信用广东”网站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落实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强制性环境治理信息披露制度。
(二十一)推动个人诚信建设。将企业严重环境违法信息记入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个人诚信记录,将自然人严重环境违法信息记入个人诚信记录,依托“信用广东”网站和监管部门门户网站依法依规公开。鼓励市场主体对环境领域严重失信个人采取差别化服务。
八、提高依法治理能力,健全环境治理法规政策体系
(二十二)完善法规规章。开展生态环境教育、海洋环境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制定和修订等工作。鼓励各地充分发挥地方立法权作用,制定施行更严格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深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积极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筛查和索赔实践。
(二十三)完善环境保护标准。加快制修订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等标准,健全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和龙头企业制定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企业标准或团体标准。做好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环境保护标准与产业政策的衔接配套,开展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实施情况评估工作。鼓励第三方机构开展各类绿色认证。
(二十四)加强财税支持。建立与经济体量相符、与财力增长协调的财政环保投入常态化机制,加强对生态环境监测执法、污染防治、生态环境监督管理、绿色产业发展等的支持。制定出台有利于推进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调整优化的相关政策。贯彻落实好现行促进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税收优惠政策,推动企业加大治污力度。
(二十五)完善金融扶持。以市场化方式推动设立绿色发展基金,加快建立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促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推动高风险领域应保尽保、足额投保。推动绿色信贷、绿色供应链金融创新,建立绿色企业和项目融资对接系统,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相关企业发行绿色债券。建设粤港澳大湾区绿色金融合作平台,加强绿色金融标准研究。深化排污权交易和碳排放权交易。鼓励发展环保装备融资租赁。
九、坚持强化底线思维,健全环境治理风险防控体系
(二十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强化区域开发和项目建设的环境风险评价,加强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完善化工园区预警体系,建立有毒有害气体预警、水环境预警、土壤和地下水环境预警监控网络。开展重点区域、流域、行业环境与健康调查研究。
(二十七)完善环境应急处置体系。构建三级环境应急预案动态管理机制。推进环境应急处置规范化建设,建立跨部门、跨区域环境应急协调联动机制。加强环境应急处置物资保障能力和救援队伍建设,落实分级分部门物资保障责任,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十、提升科学治理能力,健全环境治理支撑体系
(二十八)提升绿色创新水平。加强关键环保绿色技术产品自主创新,推动环保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制定发布绿色技术目录,加快先进绿色技术成果转化。推进生态环境重点实验室与工程中心建设,推动建立粤港澳生态环境科学平台,引导国家重大科技资源集聚和项目成果落地。聚焦生态环境领域关键科技需求,开展技术协同创新,充分挖掘大数据、5G、人工智能、卫星遥感、无人机(船)、走航等前沿技术在环境监测执法领域的应用。
(二十九)增强要素保障能力。推进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加快补齐短板弱项。建设省级生态文明建设项目库,实现全过程、精细化、动态化管理,强化用地、用海、用能等要素保障。加强政府资金统筹使用,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绿色债券等方式对生态环保项目给予支持。
(三十)创新数字化治理方式。建设完善全省生态环境大数据中心,加强部门间数据衔接共享,构建水、气、声、土壤、海洋、固废、污染源、生态遥感一张图。充分利用物联网、云计算等先进技术和载体,建立省级布设、多级应用的生态环境智慧云平台。
(三十一)推动高水平开放合作。完善粤港澳地区各项环保合作机制,强化环境信息共享、监测执法协作与应急联动。深度参与全球环境治理,加强绿色技术创新国际交流,探索开展国际绿色金融标准互认和应用等方面的合作。
十一、强化组织实施
(三十二)加强组织实施。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细化落实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进一步完善协调、推进、督查机制,确保本意见确定的目标任务及时落地见效。广州、深圳市要积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省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统筹协调和政策支持,省生态环境厅要牵头推进相关具体工作,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重大事项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