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飞灰处理和处置过程的监测方法应符合以下要求:
a)飞灰及其处理产物的贮存设施排放废气中颗粒物的监测应按照GB/T16157、HJ/T397规定的方法进行。
b)飞灰处理过程排放废气中颗粒物的监测应按照GB/T16157、HJ/T397规定的方法进行。
c)飞灰低温热分解、高温烧结和高温熔融处理设施排放废气中污染物的监测应按照GB18484规定的方法进行。
d)飞灰处理产物用于水泥熟料生产废气中污染物的监测应按照GB30485规定的方法进行。
e)飞灰处理产物中二噁英类的监测应按照HJ77.3规定的方法进行。
f)飞灰处理产物中可溶性氯含量的测定采用HJ557方法制备浸出液,采用离子色谱法或硝酸银容量法进行测定。
7.3飞灰处理和处置设施污染物监测频次应符合以下要求:a)飞灰处理过程产生废水的监测频次应为至少每个季度1次。
b)飞灰及其处理产物的贮存设施废气直接排放的,监测频次应为至少每个季度1次。
c)飞灰处理过程废气中颗粒物的监测频次应为至少每个月1次。
d)飞灰低温热分解、高温烧结和高温熔融处理设施废气中颗粒物和重金属的监测频次应为至少每个月1次,二噁英类的监测频次应为至少每年1次。
e)飞灰处理产物用于水泥熟料生产过程废气污染物的监测频次应符合GB30485的要求。
7.4飞灰处理设施所有者应对飞灰处理产物定期进行采样监测,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a)飞灰处理产物用于水泥熟料生产,对熟料的监测频次应符合GB30760的要求。
b)飞灰处理产物用于6.3条规定的其他利用方式的,飞灰处理产物(除高温烧结产物和高温熔融产物外)中重金属浸出浓度和可溶性氯含量监测频次应不少于每日1次,二噁英类的监测频次应不少于每季度1次;高温烧结产物、高温熔融处理产物中重金属浸出浓度和可溶性氯含量监测频次应不少于每周1次,二噁英类的监测频次应不少于每6个月1次。
c)飞灰处理产物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填埋处置的,飞灰处理产物中重金属浸出浓度监测频次应不少于每日1次,飞灰处理产物中二噁英类的监测频次应不少于每6个月1HJ1134—20205次。
8、环境管理要求
8.1飞灰处理和处置设施所有者应设置专门的部门或者专职人员,负责飞灰处理和处置过程的相关环境管理工作。
8.2应建立污染预防机制和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制度。
8.3应对飞灰处理和处置过程的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内容包括飞灰的危害特性、环境保护要求、环境应急处理等。
8.4应按要求开展飞灰收集、贮存、运输、处理和处置过程中相关设备或设施泄漏、渗漏等情况的土壤污染隐患排查。
8.5应建立管理台账,内容包括每批飞灰的来源、数量、种类,处理处置方式、时间、处理处置过程中的飞灰进料量、各种添加剂的使用量、监测结果、不合格飞灰处理产物的再次处理情况记录,飞灰处理产物流向、运输单位、运输车辆和运输人员信息,事故等特殊情况的处理等。
8.6应保存处理和处置的相关资料,包括培训记录、管理台账等。保存时间不应少于10年。
8.7应每年编制总结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总结报告应包括飞灰转移情况、飞灰处理和处置情况、飞灰处理和处置相关监测结果和其他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