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随着人们对于资源的认识程度不断加深,加之垃圾种类越来越多,处理难度越来越大,人们对于垃圾分类也越来越重视。我国各地也都根据实际情况开展了垃圾分类情况,但是早期分类较为简单,仅仅是放置两个垃圾桶,一般一个是可回收垃圾,另一个是不可回收垃圾,这样就算是分类了,然而长期以来就连这种最基本的分类在我国各地也没有严格落实。随着2019年上海正式实行四分类的垃圾分类法以来,我国部分地区的垃圾分类工作真正走上了快车道。各地先后制定了相关的法规政策,如上海2019年1月份制定了《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苏州市2019年10月份制定了《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北京市2019年修改了《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进行了更加细化的规定,广州市更是在2017年就制定了《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按照四分类法进行分类。在这些已经出台的政策中,当属上海市的垃圾分类引起的反响最为强烈,政策出台后,不少媒体称广大市民要被垃圾分类“逼疯了”。目前各地开展垃圾分类工作都有一段时间了,取得了一些经验,尤其是垃圾分类处理率都在短时间内提高了以往不曾达到的程度,同时也发现了不少问题,可以说该项工作在具体实践中还有不少难题亟待破解。其中存在的比较典型的几个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1、宣传广泛接受程度高,实际落实参差不齐。可以说这是目前垃圾分类工作中最为典型的问题,各地在开展垃圾分类工作之前以及过程中都进行了大规模的宣传动员,太仓、常熟、昆山等地还发动机关单位和社区志愿者开展了“扫楼”行动,将宣传材料发到了每一个市民手中。市民的知晓度几乎达到了人人皆知的程度,但是在实际分类执行过程中,各地普遍出现市民未能严格分类的情况,将厨余垃圾或者湿垃圾与其他种类垃圾混装的情况广泛存在。另外对于各个地方执行的定时定点投放规定,现实中也有不少市民难以适应,很多人仍旧根据自己的生活习惯,将垃圾在非投放时间放置在垃圾分类设施旁边。另外有些中老年人,由于文化程度较低,对于垃圾种类分辨不清,也导致混装、混投时有发生。此外,值得各地关注的是,目前很多地方对于定时投放的规定一定程度上忽视了不规律上班族的投放需求,笔者在实际工作中就遇到有些两班倒的上班族,如果完全遵守现有的定时投放规定,则永远都无法将垃圾投放出去,这也客观上导致了乱投放行为的发生。
2、执法人员短缺,分身乏术。各地在开展垃圾分类工作中,普遍规定执法保障工作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但是实际上,各地城市管理部门原本职责内工作都是满负荷运转,有时甚至要超负荷运转,现在额外增加了一项需要投入大量精力的工作,在未能大幅增加人力的情况下,必然导致城管执法工作顾此失彼,这也是为什么各地垃圾分类违法行为普遍而立案处罚数量较少的原因之一。
居民区内垃圾分类检查与宣传
3、执法取证难,成本高。对于垃圾分类工作,各地的违法行为大都发生在分类投放环节,对于这一类违法行为,普遍存在取证难问题,一方面城管执法人员由于工作安排,难以时时蹲守在垃圾分类设施旁边守株待兔;另一方面部分物业企业由于硬件设施不到位,监控不足,对于违法行为人难以提供有力的证据,导致无法确定违法当事人。实际工作中,还有部分物业出于提高物业费收缴率的考虑,宁愿充当“老好人”,不愿意提供违法当事人信息,导致城管执法人员无法取证。
乱丢垃圾现场调查取证
4、执法工作缺少有效抓手。在实际执法工作中,即使找到违法行为当事人,如何取得当事人的信息完成处罚工作也是一大难题,尤其是面对个体的公民时,在当事人认为只要现场改正了就好,不应该进行处罚的思想下,拒绝提供身份信息几乎是普遍现象。部分当事人面对行政处罚时,“一问三不知”,所有个人信息坚决不说,更有甚者,当事人垃圾一丢,直接离开,一副“你能拿我怎么办”的态度,让执法人员只能干蹬脚。而在执法过程中常用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手段在此也发挥不了效力,有的当事人巴不得城管人员暂扣他的垃圾。
夜间检查并对违法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