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法律规定不明确,执法工作有越位之嫌。目前各地方条例中都规定了垃圾要“分类投放”,但是“投放”的具体内涵并不明确,实际上当前垃圾从脱离市民之手到最终进入垃圾处理站要经过几个环节,以家庭垃圾处理为例,第一步是从居民手中“投放”到自家的垃圾桶中,第二步是从居民自己垃圾桶中“投放”到小区的垃圾桶中,第三步是从小区垃圾桶集中转运到垃圾处理站中。大部分的商家店铺的垃圾处置流程与上述环节基本相似。就社会常规理解而言,各地法规中所述的“投放”应是第二步所描述的“投放”,也就是完全脱离了居民控制这一环节,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不少执法单位为了加强源头管理,经常对第一步所述的未分类“投放”行为就进行了处罚,这明显有越位(公权侵犯私权)的嫌疑了。
6、物业角色定位过高,部分单位难以适应。各地在垃圾分类工作中,大都将物业单位放在一个关键位置,除了前期政府的集中宣传外,实际推动落实垃圾分类工作的重担都交到了物业单位的肩上,这对于部分新建小区或者运营较为规范的物业来说,他们是具备承接能力的,但是在一些老旧小区的物业身上就大打折扣了。这些小区的由于物业费较低、收缴率不高,物业单位本身就是靠着政府补贴而勉强维持,如果让其额外增加人手负责垃圾分类工作,则困难重重,甚至有的老旧小区物业仅有两三名年龄较大的保安来维持基本秩序,这样的物业可以说无人可派。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因为其履职不到位而进行处罚,则很有可能促使其退出小区管理,反而得不偿失。此外还有一个值得关注的焦点是,全国各个城市都存在不少无物业小区,这些小区既没有物业管理,也没有业主自治组织,一般是由属地政府进行托管并处理一些基本的卫生事务,其垃圾分类工作如何推进也是一大难题,毕竟指望属地政府大包大揽也是不切实际的。
针对当前垃圾分类工作中存在的上述问题,笔者结合实际工作,简单提出几点建议共同探讨,希望能推动垃圾分类工作更好的落实,在现有的基础上更上一层楼。
首先应及时补充、完善现有的硬件设施,尤其是加强监控设施的建设工作,并将相关监控系统纳入城市管理或者公安监控系统中来,便于对违法行为进行取证。此外,在进行硬件建设时,考虑问题要更加充分,相关设计需要更加人性化,如在可降解垃圾袋尚未普遍推广的情况下,在垃圾收集设施旁边要增设洗手池设施;在点位设置方面要充分考虑辐射人口数量因素。对于硬件建设所涉及的资金问题,应根据谁受益谁投入的原则,由政府、物业公司和小区居民(业委会)按一定比例共担。
其次对于目前垃圾分类中存在的一些普遍性违法行为行为,如未定时投放,在执法力量不足的情况下,应及时采用新手段以加强保障工作,比如可以通过在规定地点进行公开曝光的方式增加警示作用,提高垃圾分类知晓度和落实度。同时也必须考虑部分不规律上班族的投放需求,有效化解实际矛盾。
第三应及时修改完善目前的法律法规,对一些模糊的规定应该进一步明确。比如:究竟“投放”的内涵是什么,执法机关是否有权入室(包括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处罚;对于一些拒绝配合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如何保证执法的有效实施;一些地方性法规中强行将物业公司与小区居民之间的民事合同关系转化为行政关系,给物业公司戴上“紧箍咒”是否有法律依据;只有法律更加明确,可执行性才能进一步提高。
第四加强补贴,适当开展分类管理。对于那些基础条件薄弱、垃圾分类开展难度大的老旧小区,适当给予物业单位一定补贴,初步保证其具有推动该项工作的积极性。引导居民合理提升物业费水平,保证物业单位的合理利润,让花钱才能享受服务,多花钱才能享受优质服务的理念逐步渗入人心。同时加强监管,对于履职不到位的物业也要通过红黑榜、信用积分等手段进行惩罚。
第五对于一些无物业小区或者力量薄弱的点位,应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通过提供一定补贴等形式,发挥退休党员干部的余热,组成垃圾分类志愿者队伍,由他们监督市民的垃圾分类是否到位,并将相关情况定期报告给行政主管部门。
必须承认,垃圾分类工作虽然在我国已经开展了十几年的时间,但是与德国、日本等国已经开展了四五十年的历史相比,我们的差距还很大,简单的希望通过一两部法规,在一两年的时间里达到他们的水平有些理想化。从实际情况来看,经过短期的“大火猛攻”,垃圾分类的确取得了重大的进展,但是也进入了瓶颈期,要想更进一步,还需要有新思路、新举措才行。
作者单位:太仓市城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