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为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提供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密闭专用收集容器,按规定的时间、频次和路线收运餐厨垃圾,在收集当日内将餐厨垃圾运送至处置场所;
(二)遵守环境卫生作业标准、规范,收集后及时复位餐厨垃圾收集容器,清理作业场地,保持收集容器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三)密闭化运输餐厨垃圾,不得滴漏、撒落,并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
(四)使用专用车辆收运餐厨垃圾,统一标识,并安装车辆行驶记录仪及监控设备。
(五)建立餐厨垃圾收运台账,准确、完整记录收运种类、数量及来源,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六)不得将餐厨垃圾交由未经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处置。
第十六条 餐厨垃圾处置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对餐厨垃圾进行资源化、无害化处置,储存和处置符合国家、省和本市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二)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餐厨垃圾;
(四)定期开展环境影响监测,对餐厨垃圾处置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并向餐厨垃圾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五)建立餐厨垃圾处置台账,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垃圾的来源、数量、处置方法、运行数据、产品流向等情况;
(六)不得接收、处置未经许可的单位或个人运送的餐厨垃圾。
第十七条 餐厨垃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订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应急预案,建立餐厨垃圾应急处置系统,确保紧急、特殊情况下餐厨垃圾的收运和处置。
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单位,应当制订餐厨垃圾突发事件污染防范的应急方案,并报所在地的餐厨垃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餐厨垃圾主管部门应当对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置单位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向餐厨垃圾处置单位派驻监督员。
第十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抽查、现场核定等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投放、收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过设置举报电话等方式,受理公众的举报和投诉,并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处置结果告知实名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商务、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有关工作的监督检查。
以上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必要时,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实施联动执法。
第二十条 餐厨垃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单位履行经营协议的情况,以及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有关工作的监督检查结果,按期核定服务费。财政部门复核后,应当及时、足额拨付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运营服务费。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设置餐厨垃圾收集专用容器,或者未保持收集容器完好、整洁,或者未将废弃食用油脂与其他餐厨废弃物分别收集、储存,或者未按规定对油水实施分离处置,或者将餐厨垃圾混入其他生活垃圾储存、投放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餐厨垃圾产生后未按约定交付餐厨垃圾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规定建立台账、对台账弄虚作假或未按规定申报登记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本单位餐厨垃圾交付收运情况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将餐厨垃圾交由未经许可的单位或个人收运、处置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对餐厨垃圾收运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建立台账、对台账弄虚作假或未按规定申报备案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约定收运餐厨垃圾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将餐厨垃圾交给未经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处置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对餐厨垃圾处置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接收、处置餐厨垃圾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规定建立台账、对台账弄虚作假,或者未如实记录产品出厂流向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接收、处置未经批准的餐厨垃圾收运单位或者个人运送的餐厨垃圾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华蓥山旅游文化景区、川渝合作示范区广安枣山物流商贸园区、川渝合作示范区广安协兴生态文化旅游园区的餐厨垃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