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本文从生活垃圾处理、管理、治理角度,解读《固废法》的亮点。
亮点一:推行垃圾分类,加强源头需求侧管理
《固废法》第六条规定,国家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生活垃圾分类坚持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
这次以国家法律形式明确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有利于形成推行垃圾分类的全国“一盘棋”局面。以往推行生活垃圾分类,缺少强有力法律保障。尽管广州市、上海市等地出台了地方法规,但位阶低,对推行垃圾分类的约束力小,更难在行政区划外发挥效力,难以形成全国“一盘棋”的局面。
《固废法》明确垃圾分类原则,尤其明确“因地制宜,简单易行”原则。我国幅员辽阔,经济社会发展差异大,风俗习惯各不相同,全国不可能只有一个分类标准、一种分类方法。中华传统文化崇尚“大道至简”,中国人喜欢省事、省心、“简便易行”;疫情防控期间,居民从简、从便、从快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必须坚持“简单易行”,疫情防控期间来自人民的分类方法,是能持续坚持的基本方法。
亮点二:补齐物质利用短板,加强垃圾处理体系建设
《固废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建设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确定设施厂址,提高生活垃圾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水平,促进生活垃圾收集、处理的产业化发展,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社会服务体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回收、分拣、打包网点,促进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工作。
第五十三条规定,从事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村镇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卫生的规定,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生活垃圾公共转运、处理设施与前款规定的收集设施的有效衔接,并加强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系和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在规划、建设、运营等方面的融合。
《固废法》明确要求统筹规划,促进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提高生活垃圾的综合利用水平,是补齐垃圾的物质利用短板、加强垃圾处理体系建设的“及时雨”。
回望农业经济时代,借助近乎自然式的土地回用和家禽食用(饲料化)等处理方法为标志的“生态自然处理体系”,让生活垃圾得到妥善处理。
展望工业经济时代,垃圾量增加,垃圾组成多样,生态自然处理体系无从应对,需要构建以规模化、集约化、工业化的处理方法为标志的“生态工业处理体系”,方可妥善处理量大质异的垃圾。
要突出生活垃圾处理体系建设的紧迫性和重要性,采用科学合理的处理方法。推行生活垃圾分类的目的是建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体系,建设以法治为基础,融合自治、法治、德治的生活垃圾治理体系。
亮点三:建立供求均衡价格,善用价格杠杆优化垃圾处理
《固废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结合生活垃圾分类情况,体现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等差别化管理,并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包含3个方面,一是确定垃圾处理服务费用,二是向垃圾排放者收取排放费,三是取得垃圾处理供求均等价格。
目前,垃圾处理者与垃圾排放者不发生直接关系,垃圾处理费主要由财政支付,价格不是供求均衡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