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废法》明确“产生者付费原则”,要求建立生活垃圾处理费制度,可促进垃圾处理均衡价格形成机制的建立,并借此优化垃圾处理体系,建成“多措并举,综合处理”的生活垃圾分级处理体系。
“垃圾分级处理体系”体现“先物质利用、再能量利用、最后填埋处置”的“分级处理”层次,而且充分发挥各种处理方法的作用,既不压制任何一种处理方法,也不以损失一种处理方法的收益为代价,增大另一种处理方法的收益。
亮点四:推动全社会良性互动,加强垃圾治理体系建设
《固废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机关、事业单位等应当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起示范带头作用。
第四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促进生活垃圾收集、处理的产业化发展,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社会服务体系。
《固废法》进一步明确政府、单位、家庭和个人的责任,第十一条明确,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新闻媒体和学校的责任。生活垃圾从生产、处理到处置的全过程,都需要全社会参与和监督,需要包括政府在内的全社会良性互动,需要完善的垃圾治理体。
生活垃圾治理应以政府引导,广泛吸收社会公众参与,强调政府、社会及社会各利益相关方之间的互相依赖性和互动性,依赖社会自主自治网络体系,一切从群众出发,群策群力,综合治理。生活垃圾治理不仅要评估经济学领域的经济、效率、效益与公平原则,还要评估治理意义下的参与、公开、公平、责任与民主等要求。
此外,《固废法》第一次提出“地方互动”概念,专门对“跨域合作”“城乡一体”提出了特别要求。第五十五条明确,鼓励相邻地区统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促进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跨行政区域共建共享。第四十六条明确,国家鼓励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城乡接合部、人口密集的农村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城乡一体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其他农村地区应当积极探索生活垃圾管理模式,因地制宜,就近就地利用或者妥善处理生活垃圾。
垃圾处理“跨域合作”和“城乡一体”是两个有实际意义且重要的“地方互动”案例,有助于解决土地供应困难、优化垃圾处理设施布局、提高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垃圾处理水平和更大区域内垃圾处理的整体水平。《固废法》之所以专门提出要求,是因为推动垃圾处理“跨域合作”和“城乡一体”具有很大难度。
对此,可以优先考虑4种情形的垃圾处理“跨域合作”:广州、上海、北京等一线城市,本地土地资源紧张而资金充足,可寻求外地垃圾处理服务;珠三角、长三角、京津冀等都市圈,地域相邻、交通便捷、联系紧密、产业互补,同城化趋势明显,出于功能布局需要,进行统筹垃圾处理;一些人口较少地区,本地垃圾处理量小乃至形成不了垃圾集中处理的规模效应,可以进行垃圾处理跨域合作;经济欠发达地区需要外地提供垃圾处理资金等资源支持,可以进行垃圾处理“跨域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