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公共厕所维修养护,由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维修养护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标准,达到下列要求:
(一)各种设施齐全完好,运行正常;
(二)水源压力适当、上下水通畅、无跑冒滴漏、管道无锈蚀;
(三)照明和通风设备完好,洁具、按钮无损坏;
(四)门窗、建筑内(外)墙面保持清洁,定期清洗或粉饰;
(五)贮粪池密闭,粪便不满溢。
第二十一条公共厕所保洁服务,应当由保洁服务管理单位负责,明确保洁员职责、落实责任,做到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实现精细化管理,达到下列要求:
(一)公示对外开放时间;
(二)便器内无积便、尿碱;
(三)厕内无蛆、无蛛网、无异味;
(四)墙面保持整洁、完好,无乱贴、乱画、乱搭、乱建、乱放等现象;
(五)地面无积水、痰迹或者烟头、纸屑等杂物;
(六)“四净三无两通一明”标准,即:地面净、墙面净、厕位净、周边净,无溢流、无蚊蝇、无臭味,水通、电通、灯明;
(七)粪便及时清运,化粪池定期清渣,发生堵塞立即疏通;
(八)按照规定进行消毒处理,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清除、倾倒废弃物;
(九)定期检查维修设施设备,并做好检查、保洁、消毒等相关记录。
第二十二条重点旅游城市、大滇西旅游环线沿线城市、省级特色小镇公共厕所达到“三无三有”标准,即:无粪便、无臭味、地面无水渍,有手纸、有洗手液、有香薰。
第二十三条供水、供电单位应当保障公共厕所的水、电供应,水电价格应当按照居民用水用电标准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停水、停电,影响公共厕所正常使用。
第二十四条公共厕所产权单位应当依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管理好公共厕所档案。非单一产权的公共厕所,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有关单位代为管理。
第二十五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公共厕所量化考核考评机制,加大日常巡查检查力度,加强对公共厕所维护管理、清扫保洁、服务质量等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考评。
第二十六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管理部门)要通过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化技术,将城镇公共厕所(旅游厕所)精准点位、开放时间、厕所数量、服务标准等信息内容录入“一部手机游云南”APP和城市公共厕所云平台,实现公共厕所电子地图、位置查询、信息服务、游客满意度评价等便捷查询和动态管理。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对公共厕所管理有效、服务到位、卫生环保、“三无三有”和“四净三无两通一明”等方面,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对公共厕所管理较好的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和奖励,对公共厕所管理脏乱差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八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给予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公共厕所管理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发布施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