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奖励暂行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0年6月8日
广州市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建立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的鼓励和引导机制,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提升生活垃圾分类水平,根据《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市级奖励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奖励工作坚持公开公正、择优评选、鼓励创新的原则,以通报表扬为主,资金奖励为辅。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指导、监督全市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奖励工作。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区奖励工作,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奖励。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采取多种奖励形式,鼓励辖区内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
第五条 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市级奖励所需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保障。
第六条 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奖励对象,是指在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工作中成绩突出,具有较强示范引领作用的单位、家庭和个人。
单位奖励对象是指根据《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确定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不包括国家机关。
家庭是指本市常住人口且有固定居所的城市和农村家庭。
个人是指从事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的环卫工人、督导员等从业人员及志愿者等,不包括公务员。
因违反《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被处以行政处罚措施的单位、家庭(成员)或个人,三年内不得参加评选。
第七条 获奖单位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经营或管理区域内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宣传有亮点,减量有措施,分类有成效,具有较强示范引领作用的;
(二)在住宅小区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设施完善、功能齐备,居民知晓率、参与率较高,减量效果明显的;
(三)在农村地区因地制宜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减量效果明显的;
(四)在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宣传、培训、推广活动中,成绩突出的;
(五)在应用新技术、创新管理制度上,明显提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