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获奖家庭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家庭成员积极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分类准确率较高,践行低碳生活方式,减少生活垃圾产生的;
(二)家庭成员积极参与村(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组织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宣传、培训、推广活动,主动指导和监督他人参与垃圾分类的;
(三)家庭长期坚持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表现突出,示范带动效果明显的。
第九条 获奖个人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作业过程中,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分类收集和运输作业,指导村民、居民正确投放,主动参与宣传,表现突出的;
(二)在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志愿服务过程中,带头参与志愿服务,践行低碳生活方式,积极参与宣传活动,指导他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表现突出的;
(三)在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督导工作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积极开展现场督导,表现突出的;
(四)在从事其他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工作中,积极参与宣传活动,指导他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践行低碳生活方式,表现突出的。
第十条 每年开展一次奖励工作,奖励名额:单位1000个,家庭2000户,个人3000人。
第十一条 获奖单位,给予以下奖励:
(一)通报表扬,颁发牌匾;
(二)奖金3000元;
(三)优先推荐申报参评文明单位。
第十二条 获奖家庭,给予以下奖励:
(一)通报表扬;
(二)奖金1000元;
(三)优先推荐申报参评文明家庭;
(四)家庭成员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志愿服务并获得志愿服务时数,可依照本市有关规定作为来穗人员享受积分制服务的积分。
第十三条 获奖个人,给予以下奖励:
(一)通报表扬;
(二)奖金1000元;
(三)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志愿服务并获得志愿服务时数,可依照本市有关规定作为来穗人员享受积分制服务的积分。
第十四条 奖励对象的推荐评选,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组织申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辖区内的单位、家庭、个人申报,收集申报资料。
(二)初审推荐。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报对象进行初审,确定推荐对象,上报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三)审核上报。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择优确定为候选奖励对象,并将候选名单上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四)公示公布。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候选奖励对象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发布奖励决定。
(五)奖励实施。奖励经费拨付各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由各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发放奖金。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年度奖励工作方案。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奖励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可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或投诉。
获奖励的单位、家庭或个人弄虚作假或违反规定程序获得奖励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其奖励并按程序收回奖金,单位违规行为和处理结果等信息纳入信用档案。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