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多手段多措施开展执法工作。按照接诉即办、未诉先办的要求,对群众举报、百姓关心的生活垃圾分类问题点位持续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问题严重、屡教不改的单位主动联系媒体曝光,通过舆论监督,进一步督促问题整改。
在这里,我们也再次强调,对生活垃圾分类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本身不是目的,而是推动全社会最终形成生活垃圾分类良好习惯的一种手段。因此,城管执法部门呼吁各社会单位及广大市民,自觉履行生活垃圾分类的社会责任和义务,按指引正确分类、准确投放生活垃圾,杜绝乱投乱放,提倡绿色消费和垃圾减量化,用实际行动践行垃圾分类“新时尚”。

新闻发布会上,记者就市民关心的生活垃圾分类开展情况、执法情况进行提问,相关负责人一一作答:
记者:近期,北京市正进一步提升垃圾分类效果,请问在保障厨余垃圾分出质量方面有什么新举措吗?
李如刚副主任:
把厨余垃圾从生活垃圾中分出来,是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重点和难点。厨余垃圾的分出质量,直接影响到垃圾分类的实际效果。北京市在推进垃圾分类工作中,一直强调注重厨余垃圾的分出质量,不片面追求数量。要保证厨余垃圾分类质量,就要避免投放环节单位和个人“混投混扔”,收集环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混堆混放”,运输环节收集运输单位“混装混运”,三个环节缺一不可。
为了促进各方依法履行垃圾分类义务,依据《条例》相关条款,近日,市城市管理委与市城管执法局共同制定了《北京市厨余垃圾分类质量不合格不收运管理规定(暂行)》,明确了“厨余垃圾分类质量不合格不收运”,正在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规定》中明确产生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厨余垃圾分类,厨余垃圾应从产生时就与其他品类垃圾分开,投放前沥干水分,不得混有其他类别生活垃圾,或混有建筑垃圾、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等。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做好厨余垃圾分类,确保分出质量。不得将分好的厨余垃圾混入其他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按时、分类收集厨余垃圾,并分类运输至集中收集设施或者符合规定的转运、处理设施,不得以各种理由混装混运,不得随意倾倒、丢弃、遗撒、堆放。
《规定》明确了“厨余垃圾分类质量不合格不收运的操作规程”。
首先,收集运输单位依据合同对厨余垃圾的分类质量严格把关,由收集运输单位作业人员通过现场目测或采用工具翻查的方式进行判定。厨余垃圾中明显混有其他类别生活垃圾,或混有建筑垃圾、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的,即判定为分类质量不合格。
其次,收集运输单位发现拟交付的厨余垃圾分类质量不合格的,应当主动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联系,要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改正;拒不改正的,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告。改正期限一般不超过3天。改正期限内,对分类质量不合格的厨余垃圾暂不收运;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采取改正措施,经收集运输单位确认分类质量合格的,恢复收集运输服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有特殊情况的,由双方协商解决。
改正期限结束后,收集运输单位发现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所交运的厨余垃圾分类质量仍不合格的,应向服务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举报。
目前,《规定》正在市城市管理委官方网站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欢迎大家提出意见和建议。
记者:请市城管执法局的领导介绍一下对个人生活垃圾分类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
温天武副局长:
对于生活垃圾分类中个人的违法行为,《条例》有明确的处罚规定。按照相关规定,城管执法部门对于个人违法行为,劝阻在先,警告、罚款在后;强调对个人进行处罚并不是目的,而是推动生活垃圾分类习惯的手段之一。
据统计,5月份,全市城管执法部门立案查处个人生活垃圾分类违法行为795起,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未将生活垃圾分别投入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违反规定倾倒建筑废弃物、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等。在此,向大家通报几起个人生活垃圾分类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例。
丰台区城管执法局在丰台区亿朋苑二区小区内检查时,多次发现张某存在未将生活垃圾分别投入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的违法行为。在前期劝阻无效,且张某不参加生活垃圾社区服务活动的情况下,首次进行了书面警告,再次发现后又依法对其给予罚款处罚。
顺义区城管执法局在检查时,发现杨某在顺义区马坡镇衙门村口西侧绿地内擅自堆放建筑垃圾。杨某拒不听从属地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劝阻,城管队员当场给予其书面警告并要求立即整改。在后期检查过程中,发现杨某再次出现此类违法行为,城管队员依法对杨某给予罚款处罚。
通州区城管执法局在检查时,多次发现陈某在通州区中仓小区北门单独堆放体积较大的废弃物品。城管队员首次进行了书面警告,后又依法对陈某给予罚款处罚。
做好垃圾分类不仅是责任和义务,也是首都市民文明素养的体现。我们在此呼吁广大市民树立垃圾分类绿色理念,养成垃圾分类良好习惯,践行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共同参与垃圾分类,保护身边环境,一起建设绿色美好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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