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细化主体责任
这次修订进一步细化和压实了政府、产生者、处理者的责任和其他间接相关的各类主体的责任。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第四条第二款),明确“国家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第三条),要求“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第五条第二款),尤其是强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明确实行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制、信用记录、联防联控、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等制度。监督管理的修改和保障措施的增加主要是为了强化政府责任。
这次修订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负责。国家实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考核评价的内容。”(第七条)这条明确了各级政府属地负责制,各级政府都有责任管好属地的固体废物,而且,通过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压实了各级政府的责任。将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考核评价内容(可衡量化目标完成情况是前提),这是一种强硬有效的手段和抓手。
此外,2020年版《固废法》新增第十一条,明确间接相关主体的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增强公众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意识。学校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以及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知识普及和教育。”2.4 突出保障措施
这次修订增加了“保障措施”专章,共9条12款,从土地供应、设施建设、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从业人员培训和指导、产业专业化和规模化发展、污染防治技术进步、政府资金安排、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社会力量参与、税收优惠等方面全方位保障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2.5 严格法律责任
这次修订是健全最严格最严密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重要举措,严格法律责任理所当然。对违法行为实行严惩重罚,增加处罚种类,强化处罚到人,同时补充规定一些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明确查封扣押制度、按日计罚制度和双罚制度。
对可能造成证据灭失、被隐匿或者非法转移或造成、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固体废物及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予以查封、扣押(第二十七条)。
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仍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的,实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违法行为实行双罚制度,即不仅对违法单位处以罚款,还要对单位的负责人员处以罚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2020年版《固废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明确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处以罚款,之前出台的生态环境法律中的双罚制都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这次修订还明确了需要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移送公安机关予以拘留的六项违法行为:(一)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造成严重后果的;(二)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三)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利用、处置的;(四)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五)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六)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这次修订大幅度提高了罚款金额。对生活垃圾治理违法行为,单位罚款下限从原来的5000元提高到5万元,上限则从原来的1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个人罚款从原来的200元以下提高到500元以下。对危险废物经营违法行为的处罚更重,对于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处100万元-500万元的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0万元-100万元的罚款(第一百一十四条)。
2.6 扩大固废种类
这次修订顺应经济社会发展,回应人民群众期待,实现城乡生活垃圾统筹(消除了“城市生活垃圾”法律术语),增加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电商包装垃圾、秸秆、农药包装废弃物、实验室固废等固体废物治理的基本要求,明确国家建立电器电子、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