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完善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建立全国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平台,推进固体废物收集、转移、处置等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第十六条);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应当全程管控、提高效率(第八十二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第九十九条);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发生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工作(第九十一条);
(8)国家逐步实现固体废物零进口(第二十四条);
(9)建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信用记录制度(第二十八条);
(10)实行信息公开制度: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发布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能力、利用处置状况等信息(第二十九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向公众开放设施、场所(第二十九条);
(11)实行年度报读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情况纳入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年度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第三十条);
(12)实行有奖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对实名举报并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第三十一条);
(13)完善工业固废污染环境防治制度:组织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第三十四条);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第三十六条)(台账记录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记录的信息要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新增工业固废委托处理的双方责任规定(第三十七条)(工业固废产生者应对受托方进行审查,受托方应按合同处理工业固废,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产生者);实行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许可证制度(第三十九条)(取代原工业固废申报登记制度);
(14)完善建筑垃圾治理制度:建立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制度(第六十条)和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第六十二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第六十三条)。
(15)明确国家建立电器电子、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第六十六条);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实行多渠道回收和集中处理制度(第六十七条);
(16)明确污泥处理、实验室固体废物管理等基本要求;
(17)增加保障措施专章(第七章,第九十二条至第一百条);
(18)实施严格法律责任。
就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治理而言,直接相关的第一次新增规定有第1、2、3、4、5、6、9、10、11、12、14、17、18共13项。
2.2 强调综合利用
这次修订明确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原则,多达15次地强调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2020年版《固废法》要求制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标准(第十五条),鼓励研究开发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集中处置等的新技术(第九十四条),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综合利用产品和可重复使用产品(第一百条),加强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
对于工业固废,要求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提供促进综合利用的具体措施(第三十九条),要求国务院相关部门定期发布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导向目录,组织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推动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第三十四条)。
对于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要求政府加快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系统(第四十三条),要求政府有关部门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回收、分拣、打包网点,促进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工作(第四十五条),加强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系和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的融合(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开展厨余垃圾资源化处理工作(第五十七条),提高生活垃圾的综合利用水平。要求建立建筑垃圾回收利用体系,推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应用(第六十一条),推进建筑垃圾的综合利用。
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和包装物,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实行多渠道回收和集中处理制度(第六十七条),强制生产企业回收利用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