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设施建设
第一条(规划要求)
编制城镇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村庄规划时,应当明确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的布局、规模和标准。
第二条(禁止填埋)
禁止新建生活垃圾填埋场,除应急处置外,不得填埋处理生活垃圾。逐步提高焚烧发电、厌氧产沼、堆肥处理等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
第三条(年度计划)
生活垃圾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根据城镇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村庄规划,制定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的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建设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时,应当按照国家、省标准和建设用地规划条件,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使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设施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既有住宅小区和商业、办公建筑,应当配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设施;现有的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设施不符合国家、省标准的,应当逐步改造。
第三章 源头减量
第一条(工作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倡导单位和个人使用可再生、可降解的产品,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
第二条(总量控制)
实行生活垃圾总量控制制度。生活垃圾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生活垃圾管理要求,结合人口规模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本行政区域生活垃圾总量控制计划,落实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措施。
第三条(限制过度包装)
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规定,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废弃物的产生。
第四条(绿色包装)
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以会同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地方标准,指导生产者改进产品外观的文字、图案等设计,提高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利用的辨识度。
省邮政管理部门可以会同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快递业绿色包装地方标准,推动快递企业使用环保包装,提升快递包装回收水平,促进包装减量和可循环利用。
电子商务企业和快递企业应当优先使用电子运单、环保箱(袋)、环保胶带等绿色包装,并建立计价优惠机制,引导寄件人使用环保包装。
第五条(一次性用品)
餐饮、娱乐、住宿等企业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可以重复使用和再利用的产品,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列入国家限制一次性消费品名录的用品。
第六条(办公用品)
政府采购应当按照规定,优先采购可循环利用的产品。
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应当带头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提高再生纸的使用比例,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不得在办公场所使用一次性杯具。
鼓励企业、社会团体节约使用和重复利用办公用品,减少使用一次性杯具。
第七条(源头处理)
鼓励有条件的集贸市场、超市安装符合标准的易腐垃圾处理设施,就地处理易腐垃圾。
第八条(宣传倡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管理、资源化利用的宣传教育,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增强公众生活垃圾分类意识,倡导绿色低碳生活方式。
商场、集贸市场、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公园、等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采取各种形式进行垃圾分类宣传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