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坚持创业兴业,全面培育治理行业产业化。
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引导各类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加大力度培育发展环保产业,鼓励第三方机构从事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环境污染治理、咨询服务、污染源在线监测运营。加快推动固体废物从产生、收集到利用处置全过程延伸的产业新模式。(省生态环境厅牵头指导,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参与)探索构建绿色金融体系,调整优化信贷结构,加强全域“无废城市”建设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金融支持。(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牵头指导,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浙江银保监局参与)进一步优化固体废物利用处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引导企业做大做强。(省税务局牵头指导,省财政厅参与)到2020年,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全面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牵头指导,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浙江银保监局参与)
大力推进治理技术创新。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学科研究和专业建设,积极培养和引进适应地方“无废城市”建设需要的技术与管理人才。加强废水、废气污染防治技术的优化与研发,重点突破废水、废气污染防治过程中的固体废物减量化问题。支持企业加强与科研机构的产学研技术创新合作,打造成果转化平台,加快突破关键共性技术瓶颈。(省科技厅牵头指导,省人力社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参与)
(九)坚持问题导向,全面推动制度创新精准化。
破解固体废物底数摸清难。各地要以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为基准底数,加强培训指导,督促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于2020年底前登录浙江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实时填报工业固体废物产生、转移、利用处置等数据,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基础数据的实时动态更新。(省生态环境厅牵头指导,省经信厅参与)全面推广浙江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在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农业废弃物、医疗废物等全领域实现电子化申报,形成产废“一本账”。加快推动在地方立法中明确涉废单位使用信息系统的法定责任及相应罚则。(省生态环境厅牵头指导,省司法厅、省经信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参与)
破解特种危险废物清运难。通过政府向有资质单位购买服务、危险废物持证经营单位委托授权、政府统一建设集中贮存设施、各地结合实际探索创新等工作模式,建立完善小微企业危险废物及实验室废物集中统一收运体系。到2020年,各地均建立小微产废企业危险废物及实验室废物集中统一收运体系。(省生态环境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别牵头指导)
破解综合利用产品出路难。开展危险废物“点对点”利用及建设预处理点工作试点,健全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后产品的地方标准体系,着力解决废盐、飞灰等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产品出路难的问题。(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别牵头指导)加强对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行业的政策支持力度,优化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市场环境。(省发展改革委牵头指导,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参与)
破解工业危险废物处置难。推动焚烧技术优化研发,着力强化液态废物预处理、烟气处理净化、二噁英类物质控制等技术的研发,有效降低炉渣和飞灰产生量,控制二次污染。(省科技厅牵头指导,省生态环境厅参与)鼓励水泥窑协同处置实验室危险废物,重点研究并实施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熔融、燃煤电厂协同处置油泥、钢铁厂协同处置重金属污泥、工业废盐综合利用等试点项目。(省生态环境厅牵头指导,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参与)
破解利用处置项目落地难。实施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行业整治提升行动,开展行业领跑企业评选,优先支持领跑企业改建扩建。鼓励建设观光工业式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设施,鼓励固废利用处置企业向社会开放,接受公众参观,努力破解“邻避效应”。(省生态环境厅牵头指导,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财政厅参与)严格落实地方政府配套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主体责任,实施固体废物处置生态补偿机制,着力打破地方保护主义。(省生态环境厅牵头指导,省财政厅参与)
(十)坚持长效常治,全面夯实齐抓共管制度化。
夯实产生者的主体责任。强化法治思维,污染物产生者必须依法承担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坚持污染物“谁产生、谁负责”“谁产生、谁治理”的原则,延长产生者的责任追究链条,巩固污染治理成果,促使产生者从源头作好生态设计,推进源头减量,推动无害化利用处置。(省生态环境厅、省经信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别牵头指导)
压实政府的监管职责。明确政府污染防治监管主体责任,进一步夯实“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理念,建立健全部门责任清单,健全长效机制,将各地各部门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格局制度化,有效提升我省固体废物管理水平。(省生态环境厅牵头指导,省经信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参与)
三、实施步骤
(一)确定首批示范区名单。本方案印发后一个月内,由有意愿的设区市或县(市、区)向省生态环境厅自愿申报,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自然资源厅、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根据各地综合条件筛选确定首批示范区名单。
(二)制定实施方案。各设区市及示范县(市、区)负责编制“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方案应明确城市发展现状、污染产生和利用处置现状,明确目标清单、任务清单、项目清单、责任清单。2020年6月底前,纳入首批示范区建设的设区市及县(市、区)政府印发实施方案,其余设区市政府2021年3月底前印发实施方案,并按程序报送省生态环境厅。
(三)组织开展建设。各设区市或县(市、区)政府是全域“无废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围绕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内容,有力有序开展相关工作,确保实施方案规定的目标任务落地见效。省生态环境厅将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自然资源厅、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开展工作指导和成效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调整和改进,适时组织开展经验交流,并根据各地实施情况于2023年3月底前更新并发布“无废城市”示范省的工作及目标要求,引领我省在2025年底完成全国“无废城市”示范省建设。
(四)开展总结评估。2021年底前,纳入首批示范区的地方政府对本地区总体情况、主要做法和成效、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进行评估总结,形成工作总结报告报送省生态环境厅,2022—2023每年年底前,各设区市政府将总结报告报送省生态环境厅。省生态环境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成效评估,对通过评估的城市给予通报表扬。2025年底前,各设区市政府形成“无废城市”第二阶段建设工作总结报告报送省生态环境厅,省生态环境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成效评估后报生态环境部,完成全国“无废城市”示范省建设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充实各级各部门监管力量。各有关部门要强化责任担当,密切协作配合,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合力推进的工作格局。加大各级财政资金统筹整合力度,明确全域“无废城市”建设资金范围和规模。强化技术支撑,成立专家技术团队,指导各设区市或示范县(市、区)组织开展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
(二)强化督查考核。将全域“无废城市”建设作为重要内容纳入美丽浙江建设考核体系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机制。全域“无废城市”建设评估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并与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挂钩。
(三)鼓励公众参与。推动信息公开,健全舆情应对机制,紧密结合新媒体技术,构建全方位立体式“无废城市”宣传教育体系,营造舆论氛围,培育“无废”文化。强化全民责任意识、法治意识和企业社会责任意识,自觉践行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生产方式和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全面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全域“无废城市”建设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