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试点推进阶段(2020年4月至12月)
1.率先在全市党政机关、学校、医院等公共机构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强制分类,总结试点经验,逐步扩大全市公共机构全面实行生活垃圾分类,形成党政机关带头示范、全社会普遍参与的良好局面。
2.指导示范片区、试点小区搞好宣传动员,争取广大居民积极支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主动配合收运单位做好垃圾分类收集工作。示范片区和试点小区分类劝导员上岗到位,积极发动志愿者和义工组织参与。
3.各区县政府(管委)分类运输车辆购置到位,成立分类收运队伍,开设分类运输专线;试点街道设定的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暂存点投入使用,初步建立大件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数据统计制度。
4.完善垃圾分类配套措施。制定出台《日照市大件垃圾管理办法》《日照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等配套规定,编印《日照市居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南》。
5.到2020年底,实现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东港区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其他区县至少各有1个住宅小区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点。
(三)全面推行阶段(2021年至2022年)
1.到2021年底,市级和莒县、五莲县完成建筑垃圾和装修垃圾处理场建设;到2022年底,完成厨余垃圾处理场建设,增加厨余垃圾分类。
2.全市基本形成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系统。各区县完善公共机构、示范片区、试点小区管理责任人制度,充分利用生活垃圾分类专业骨干力量扎实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3.东港区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其他区县至少各有1个街道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
4.2022年底前,对各区县生活垃圾分类开展工作进行考核验收,认真总结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情况,评估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分类处置技术路线的科学性、适用性,梳理存在问题,优化垃圾分类工作机制,逐步完善垃圾分类收运处理体系。有条件的小区实现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
(四)提升完善阶段(2023年至2025年)
1.2023年,继续优化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法规制度和标准体系,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置系统和可回收物利用系统,全面实行生活垃圾强制分类。
2.2024年,进一步完善我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和配套设施体系建设,制定各项生活垃圾源头减量的激励措施。通过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试点小区建设,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生活垃圾分类模式,为实施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奠定基础。
3.到2025年,全市基本建成配套完善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体系,居民区全部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长效运行管理机制和强制监督管理机制日益完善。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总体筹划部署,研究、协调和解决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等。市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下设日照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专项小组,负责日常工作,协调督促各单位开展垃圾分类工作;掌握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情况,为市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决策提供建议;实行垃圾分类工作联席会议和月报制度。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专项小组成员单位要建立相应工作推进机制,保障垃圾分类工作落实到位。各级政府是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应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二)完善支持政策。研究出台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办法,建立与分类质量相挂钩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制,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垃圾分类成本核算;建立低价值可回收物回收补贴政策,引导企业回收利用低价值可回收物;研究试点小区桶边劝导员补贴政策,解决劝导员报酬问题;建立奖励机制,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创新激励措施与机制,对分类推进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激励居民养成垃圾分类投放的观念和习惯。市、区县两级政府要将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套建设运行经费、宣传教育经费、工作经费等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市级根据生活垃圾分类开展情况,按照上级规定,适时出台奖补政策;通过市场化运作引入社会资金或专业化公司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支持与生活垃圾分类、资源化综合利用相关的重点企业和项目建设。
(三)强化督导考核。各级党委、政府应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年度重要工作计划。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专项小组制定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考核办法,建立市、区县、街道生活垃圾分类三级考核工作机制,纳入市、区县人民政府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城镇精细化管理考核和文明创建考核指标;定期开展生活垃圾分类专项检查,实施分类质量评估和工作考核。建立生活垃圾分类信用体系和失信惩戒机制;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相关规定的公开曝光,对落实不力、工作滞后的,按规定实施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