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餐厨垃圾就近就地自行处置工艺技术及运行管理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处置工艺技术应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处理达到无害化要求。
(二)餐厨垃圾处理一体机、粉碎脱水机等设备具备出厂合格证,有条件的可配备检定合格的称重计量系统。
(三)工艺技术成熟,安全稳定运行。
(四)采用制有机肥处理技术的,处理产物应符合《有机肥料》(NY525)的要求。
(五)操作人员经培训后规范操作,设备定期检修和保养。
(六)当日产生的餐厨垃圾须当日处理完毕。
第十条餐厨垃圾就近就地自行处置应满足环境保护要求:
(一)根据处理规模、环境保护要求,办理相关环保手续,污染物达标排放。
(二)严禁将餐厨垃圾粉碎后直接排入公共排水管网;生产废水、餐厨垃圾固液分离后废水排入城镇公共污水管网前须进行预处理,排放污水水质应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的规定。直接排入自然水体的,应将污水处理达标后排放。
(三)处理后残余物须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第十一条餐厨垃圾就近就地自行处置场所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场地做好硬底化;每日处理完毕后,场地应保持整洁,不得留有餐厨垃圾及其他污物;定期清洗地面,不得有异味。
(二)设备外观干净整洁,定期擦拭,不得有污物。
(三)采用制有机肥处理技术的,处理产物堆放整齐、安全、卫生;脱水减量后残余物及时交给餐厨垃圾收运单位。
第十二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实施餐厨垃圾就近就地自行处置的,应及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报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餐厨垃圾就近就地自行处置的,应向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辖内餐厨垃圾就近就地自行处置设施设备情况报送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将辖内情况报送到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内容包括:设备所在地址、服务范围、处理能力、处理对象、工艺、产物去向等。
第十三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辖区内餐厨垃圾就近就地自行处置开展日常检查监督;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的餐厨垃圾就近就地自行处置工作开展日常检查监督,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不定期组织抽查、跟踪评价。
第十四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实施餐厨垃圾就近就地自行处置的,应建立管理台账,记录餐厨垃圾处置数量、产物数量及去向等情况,每月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本月台账。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餐厨垃圾就近就地自行处置的,应建立管理台账,记录餐厨垃圾处置数量、产物数量和去向等情况,每月向所在地的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月辖区内全部餐厨垃圾就近就地自行处置台账。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于每月五日前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月台账。
第十五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暂停餐厨垃圾就近就地自行处置的,需联系收运单位上门收集或投放至指定收集点,并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的餐厨垃圾就近就地自行处置暂停运行的,需联系收运单位上门收集或投放至指定收集点,并报告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因故不再实行餐厨垃圾就近就地自行处置的,须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报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因故不再实行餐厨垃圾就近就地自行处置的,须向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第十六条餐厨垃圾就近就地自行处置数量由各区按要求上报,数据纳入全市餐厨垃圾总量统计。
第十七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实施餐厨垃圾就近就地自行处置的,免予缴纳就地处置部分的生活垃圾处理费,脱水减量后或处理残余物需进入终端处理设施处理的除外。
第十八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餐厨垃圾就近就地自行处置的,应当将建设、设备采购和运行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做好资金保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采购餐厨垃圾就近就地自行处置设备、处理服务等项目时,应充分考虑经济可行、环保达标。
第十九条对餐厨垃圾就近就地自行处置起模范带头作用、处置量较大、减量效果好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奖励。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0年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