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南沙区城市管理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精神,促进餐厨垃圾在产生源头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规范餐厨垃圾就近就地自行处置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制定了《广州市餐厨垃圾就近就地自行处置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0年1月7日
广州市餐厨垃圾就近就地自行处置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促进餐厨垃圾在产生源头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规范餐厨垃圾就近就地自行处置活动,根据《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就近就地自行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餐厨垃圾,是指餐饮垃圾、家庭厨余垃圾以及集贸市场、超市废弃的蔬菜、瓜果、动物下脚料等有机易腐垃圾。本办法不适用于单独分离的废弃食用油脂。
第四条餐厨垃圾就近就地自行处置,是指以下行为:
(一)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在其责任区范围内单独或联合对餐厨垃圾进行就地脱水减量处理、无害化处理或资源化利用的行为;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辖区范围内产生的餐厨垃圾就近集中并进行脱水减量、无害化处理或资源化利用的行为。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开展餐厨垃圾就近就地自行处置工作。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餐厨垃圾就近就地自行处置的组织、监督管理、统计上报以及实施奖励。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餐厨垃圾就近就地自行处置场所的污染物排放监测和相关环保手续审批。
区商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督促、统筹新建及已建成的集贸市场、超市、餐饮服务单位开展餐厨垃圾就近就地自行处置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辖区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单位、集贸市场经营管理者、超市经营者、餐饮服务单位等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开展餐厨垃圾就近就地自行处置,并做好台账管理、统计上报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单位、集贸市场经营管理者、超市经营者、餐饮服务单位等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按照各自责任组织开展餐厨垃圾分类。
第六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为组织餐厨垃圾就近就地自行处置的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负责餐厨垃圾处理设备的安全生产、运行维护及污染物治理等工作。
餐厨垃圾就近就地自行处置设备由责任主体或委托专业公司运行,也可采用购买餐厨垃圾处理服务等方式。
第七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根据餐厨垃圾产生量合理配置收集容器。餐厨垃圾投放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居民家庭厨余垃圾及餐饮垃圾应沥干、去除垃圾袋后投放;
(二)餐饮垃圾产生含油污水的,应油水分离;
(三)餐饮垃圾应当单独分类并密闭存放。
第八条新建的经营肉菜、水果、水产品等农副产品的集贸市场、超市应当同步配置果蔬菜皮、动物下脚料等就地处置设备,确保餐厨垃圾就近就地自行处置设备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
已建成并具备条件的经营肉菜、水果、水产品等农副产品的集贸市场、超市,因地制宜配置果蔬菜皮、动物下脚料等就地处置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