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发改委、生态环境局:
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规范危险废物处置收费行为,构建良好有序、可持续的生态发展环境,促进绿色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费〔2018〕169号)等规定,南通市发改委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制定了《南通市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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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2月31日
南通市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强化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保障危险废物处置服务供需双方的合法权益,加快形成促进绿色发展的价格机制,促进生态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费〔2018〕169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危险废物处置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包括工业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其他社会源危险废物,不包括放射性废物。
第三条 南通市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处置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内的单位除外)应当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处置单位不得处置和收费。
第四条 危险废物处置收费遵循“谁委托,谁付费;谁服务,谁收费”的原则。
所有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需要处置的,必须将产生的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进行处置,向危险废物处置单位支付危险废物处置费用,并确保危险废物收集、运输、储存、处置全流程监控,违法违规行为可追溯。
第五条 危险废物处置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市、县(市)、通州区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补偿处置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处置的基准收费标准及浮动幅度,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抄报上级发展和改革部门。
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可根据对不同处置服务单位核定的危险废物处置准许成本和经营情况,分别制定。
第六条 制定或调整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应当履行价格调查、成本调查、听取委托单位和处置服务单位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等程序。
依法应当开展成本监审、专家论证、价格听证、风险评估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对工业和其他社会源危险废物的处置收费,原则上按危险废物的重量计收。医疗废物处置收费,原则上根据委托处置的重量按月计收。有床位的医疗机构,也可选择按床位数计收;没有床位的医疗机构,也可根据每月医疗废物平均产生量定额计收。具体收费方式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与委托处置的医疗机构协商确定。
第八条 委托方不能明确危险废物特性和污染物成分指标(以下简称特性指标)的,或者有利用价值的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和方式由双方自主商定。
第九条 危险废物处置基准收费标准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确定,通过核定处置单位的准许成本、监管准许收益,制定处置基准收费标准,即准许总收费额=准许成本+准许收益;基准收费标准=准许总收费额/危险废物处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