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服务局:
现将《山东省环境影响评价和危险废物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12月18日
山东省环境影响评价和危险废物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山东省环境影响评价和危险废物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管理,保证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文件(含辐射类)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以下简称技术文件)技术审查工作的客观、公平、公正,为环境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环境影响评价和危险废物评审专家库的设立和管理。
第二章 专家的入库遴选
第三条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5年以上;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后,从事环保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从事环保相关工作或者从事一线生产工作15年以上的专业人员(一线生产工作专业人员仅作为工艺专家)。
(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文件审查专家应当熟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熟悉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标准、导则、技术规范,熟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审查要求和工作程序。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审查专家应当掌握和熟悉危险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具有危险废物设施建设、运行或者管理等方面的经验,了解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技术、设备、分析等方面的相关知识。
(三)在本专业或者本行业有较深造诣,熟悉本专业、本行业的发展方向和动态,具有判别和把握重大管理战略、技术问题的能力,能够为技术审查提供具有参考价值的指导意见和建议。
(四)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能够认真、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五)健康状况良好,能够承担技术审查及现场踏勘工作,年龄原则上一般不超过65岁。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入选专家库专家:
(一)因违纪违法受到处分处罚的人员,不得入选专家库专家;
(二)在技术审查中不认真负责、把关不严,造成技术文件具有严重质量问题或者重大质量纰漏的,不得继续担任专家库专家;
(三)根据其他相关规定,不适宜承担专家职责的。
第五条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文件或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履行监管、审批审查职责,或者与拟审批审查的技术文件相关方存在利益关系或者利害关系的,不得担任该项目技术文件的评审或者审查专家。
第六条专家入选专家库,在职人员采取单位推荐的方式,退休人员可以自我申请。采取推荐方式的,推荐单位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书面同意。
第七条省建设项目环境评审服务中心、省固体废物和危险化学品污染防治中心根据推荐单位意见和日常掌握情况,分别对申请入库专家进行遴选和资格审查,报省生态环境厅审议通过后公示、发布。
第三章 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自愿加入和以书面形式退出专家库;
(二)对所负责审查的技术文件享有独立评审权和表决权,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相应的专家技术咨询费;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专家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相关廉政规定、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本着科学求实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履行职责,在规定的期限内对技术文件客观、公正地提出审查意见,并对审查结论负责;
(二)如与拟审查的技术文件相关方存在利益关系或者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技术文件审查的公正性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三)严格遵守技术审查的工作纪律,不得泄露在审查过程中获得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等;
(四)在技术审查工作中,发现弄虚作假、以权谋私以及其它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或者举报;
(五)参加技术审查工作的专家应当无偿协助对环评文件修改内容的复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