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专家库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条省生态环境厅负责专家库的设立,实行一库制管理,建设山东省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为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建立信息档案;委托省建设项目环境评审服务中心、省固体废物和危险化学品污染防治中心分别负责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和危险废物评审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和专家考核等工作。
第十一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两年更新一次。取消或者退出的专家,随时更新。
专家职称、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基础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发生变更后的两个月内申报信息更新。专家的考核结果作为专家库动态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在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效果评估、规划(跟踪)环境影响评价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等技术文件审查工作时,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其他有关审批部门以及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技术文件审查工作的单位,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并征得专家本人同意后确定。
为保证技术审查工作质量,对专家每月参加全省技术文件审查次数进行限制。一次审查单项技术文件的,原则上每月不得超过3次;一次审查多项技术文件的,原则上每月不得超过2次。
第十三条入库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
(一)被选定并已接受邀请参加技术文件审查的专家,无正当理由不踏勘现场2次,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会议或者未经同意自主指定代理人踏勘现场和参加技术审查会议1次的;
(二)与建设单位、技术文件编制单位等存在利害关系,在接受技术审查邀请时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三)在技术审查工作中有明显偏袒或者歧视现象的。
第十四条入库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入选专家库资格,并予以公布:
(一)无正当理由不踏勘现场3次以上的,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会议或者未经同意自主指定代理人踏勘现场和参加技术审查会议2次以上的;
(二)在技术审查中不认真负责、把关不严,造成技术文件具有严重质量问题或者重大质量纰漏的;
(三)泄露在审查过程中获得的有关技术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故意损害有关部门和单位声誉,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违反国家相关廉政规定要求,影响客观、公正履行审查职责的;
(六)因违纪违法受到处分处罚以及有违反职业道德被解除劳动合同记录等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的;
(七)警告累计两次的。
第十五条建立联动通报机制。对在技术评审中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无私奉献、绩效突出、观点鲜明,能为审查、审批和环境管理提出切实可行意见的专家,由省生态环境厅予以通报表扬。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特殊情况下,可邀请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和山东省环保领域专家库的专家参与技术文件审查工作,所邀请专家应当一并遵守本办法所规定的相关条款。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抄送:厅机关各处室、直属机构、各直属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