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制定市级垃圾分类宣传、培训工作经费和奖补资金计划;各区县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设施建设方案和分类投放容器、分类运输车辆购置方案,纳入2020年城建计划。
3.各区县政府(管委)和市行业主管部门启动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培训工作;东港区选定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和试点小区,根据《日照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建立责任区责任人制度。责任区域不清或者责任人确定存在争议的,由辖区环卫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确定。
(二)试点推进阶段(2020年)
1.各级政府对公共机构、示范片区和试点小区的基本信息进行摸底统计、登记造册。
2.指导示范片区、试点小区搞好宣传动员,争取广大居民积极支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主动配合收运单位做好垃圾分类收集工作。
3.示范片区和试点小区分类劝导员上岗到位,积极发动志愿者和义工组织参与。
4.各区县政府(管委)分类运输车辆购置到位,成立分类收运队伍,开设分类运输专线;试点街道设定的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暂存点投入使用,初步建立大件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数据统计制度。
5.完善垃圾分类配套措施。制定出台《日照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标准》《日照市住宅小区环卫设施建设技术规程》《日照市大件垃圾管理办法》《日照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等配套规定,编印《日照市居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南》;制定《生活垃圾分类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实施方案》,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信用体系建设。
6.到2020年底,东港区至少有1个街道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其它区县至少各有1个住宅小区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点。
(三)全面推行阶段(2021年—2022年)
1.到2021年底,市级和莒县、五莲县完成厨余垃圾、建筑垃圾和装修垃圾处理场建设,2022年示范片区实行“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四分类标准。
2.全市基本形成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系统。各区县完善公共机构、示范片区、试点小区管理责任人制度,充分利用生活垃圾分类专业骨干力量扎实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3.东港区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其他区县至少各有1个街道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
4.2022年底前,对各区县生活垃圾分类开展工作进行考核验收,认真总结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情况,评估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分类处置技术路线的科学性、适用性,梳理存在问题,制定整改措施。有条件的小区实现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
(四)提升完善阶段(2023年—2025年)
1.建立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相关制度和标准体系,全面实行“四分类”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置系统和可回收物利用系统。
2.进一步完善我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和配套设施体系建设,制定各项生活垃圾源头减量的激励措施。通过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试点小区建设,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生活垃圾分类模式,为实施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奠定基础。
3.到2025年,全市基本建成配套完善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体系,居民区全部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长效运行管理机制和强制监督管理机制日益完善。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日照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书记、市长任组长,市委、市政府相关领导为副组长,负责统筹指导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定期召开专题会议,调度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开展情况;建立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络员制度,加强工作指导与沟通;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定工作专班,做好培训及考核工作;各区县政府(管委)负责所辖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街道、社区作为垃圾分类工作的实施主体,要建立日常工作机构,全力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小区物业企业负责落实本生活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二)完善支持政策。研究出台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办法,建立与分类质量相挂钩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垃圾分类成本核算;建立低价值可回收物补贴政策,引导企业回收利用低价值可回收物;研究试点小区桶边劝导员补贴政策,解决劝导员报酬问题;建立奖励机制,对正确分类的居民给予奖励,促进居民形成分类投放的良好习惯。市、区县两级政府要将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套建设运行经费、宣传教育经费等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市级根据生活垃圾分类开展情况,按照上级规定,适时出台奖补政策;通过市场化运作引入社会资金或专业化公司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支持与生活垃圾分类、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相关的重点企业和项目建设。
(三)强化督导考核。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考核办法,建立完善市、区县、街道生活垃圾分类三级考核工作机制,纳入市、区县人民政府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开展明察暗访,实施生活垃圾分类质量评估,建立生活垃圾分类信用体系和失信惩戒机制;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相关规定的公开曝光,对履职缺位、工作不力的,按规定实施问责;定期编发简报,及时反映各地、各单位垃圾分类工作动态及先进做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