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力建立分类收集、运输、处置
高效运行机制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各环节的管理,确保各环节协调高效运行,《条例》着重从五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明确分类收集、运输、处置总体要求,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分类运输,禁止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分类处置生活垃圾”。二是明确分类收集、运输、处置方式。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类别分别确定了收集、运输、处置方式的总体要求。三是建立拒收制度。针对当前生活垃圾强制分类推行难、混收混运常见的情况,参照上海、杭州等地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规定了拒收制度。四是明确收集、运输、处置单位的作业要求。为了加强对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的监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规定了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的作业要求,并在第五十三条对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五是明确应急管理要求。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明确了停业、歇业、应急预案制定、突发情况处理等要求。
多措并举推动生活垃圾源头减量
推行绿色生活是实现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的有效手段。《条例》第五章从源头减量工作机制、包装物减量、绿色消费、绿色办公、推行净菜上市等多个方面对源头减量管理作出规定。在绿色消费方面,第三十三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和经营者应当减少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用品。住宿经营者应当优先采购可重复使用、可再生利用产品,不得在经营活动中主动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单位应当设置提示牌,提醒适量点餐。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单位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使用的筷子、调羹、刀叉。”在绿色办公方面,第三十四条规定:“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实行绿色办公,使用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设施、设备和产品,提高再生纸的使用比例,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内部办公场所禁止使用一次性杯具。政府采购应当按照规定优先采购可循环利用的产品。鼓励其他企业、社会组织实行绿色办公,节约使用和重复利用办公用品,减少使用一次性杯具。”
强化促进与监督
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宣传、引导、激励和监督至关重要。为了构建多层次、全方位的宣传方式,《条例》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九条规定了主管部门、单位、学校、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家政培训机构、家政服务企业、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组织者以及媒体单位等方面的宣传和教育培训责任。为了体现鼓励促进和扶持,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二条分别规定了对社会力量参与的鼓励、对玻璃等低值可回收物的扶持、对处置生活垃圾区域的环境补偿等政策规定。为了加强考核监督和奖励,第四十三条至四十七条作了相应规定。其中,第四十三条规定:“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综合考核制度,通过建立全流程信息监管系统、第三方考核等方式强化监督管理,并纳入年度综合考核。”第四十四条规定:“本市开展经国家、省批准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卫生创建活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情况纳入考核范围。”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面向社会公开选聘社会监督员,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全过程管理的监督工作。”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实行新市民积分管理的地区,应当将非本市户籍公民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受到表扬、奖励的情况纳入积分管理。”
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条例》第七章法律责任共七条,分别规定了收集容器配置、分类投放、混合收集运输、不符合要求作业等方面的法律责任。对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来说,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将建筑装修垃圾、绿化作业垃圾投放至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内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在立法调研中,有很多意见提出要把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信用管理。依据有关规定,设区的市单项立法中不设定信用条款,因此,没有采纳这一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