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出规划建设的基础性作用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中转、处置设施建设是全面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的硬件基础,直接影响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目标的实现。《条例》第二章从规划与建设两个层面作了规定。在规划方面,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为了突出规划编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第十二条第二款明确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编制的内容要求。为了有效防止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中的邻避效应问题,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确定的中转设施、处置设施的用地位置、用地规模和建设规模,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建设方面,第十三条明确了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建设计划的制定主体和程序。第十四条在明确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的配置规范的基础上,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使用。同时,规定:“已有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不符合标准和规范的,应当予以改造。城市住宅区、农村居民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的改造由所在地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注重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指导与服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指导与服务,便于开展分类投放工作,《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市、县级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公布生活垃圾分类指南,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平台,向社会公众提供分类投放查询、预约回收、可回收物交易价格查询、投诉举报等服务。同时,《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聘请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员,宣传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指导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
为了保障分类投放有效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规定了投放管理责任人的确定及其职责。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七项规定:“城市住宅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投放管理责任人;实行业主自行管理的,执行机构、管理人为投放管理责任人。”“农村居民点,村民委员会为投放管理责任人。”同时,第十七条第二款明确“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投放管理责任人。”第十八条规定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配置要求,明确投放管理责任人要合理配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但是,城市住宅区、农村居民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首次配置,由县级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更新维护由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负责”。第十九条规定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七项职责,其中,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对仍不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的,应当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对翻拣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内的生活垃圾,造成收集容器周边环境污染或者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对不听劝告、制止的,应当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明确分类投放要求
为了便于有效督促分类投放,提高分类的参与度和准确性,《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了定时定点分类投放制度。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强调“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投放,不得乱倒生活垃圾。”针对反映较多的大件垃圾、废药品、建筑装修垃圾、绿化作业垃圾、动物尸骸等,第二十一条中具体规定了分类投放要求。特别是,立法过程中对大件垃圾分类投放的意见较多,建议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乱扔乱放。据调研了解,杭州采取大件垃圾定时定点加预约收集的方式,对有堆放点的,大件垃圾投放到堆放点;对没有堆放点的,社区确定每月固定时间可以投放大件垃圾;此外,还可以预约上门收集大件垃圾。定时定点方式由主管部门负责和承担运输、处置及相应的费用,预约上门服务实行市场化运作方式,由投放人承担相应费用。参照杭州的做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大件垃圾的投放作了细化规定,明确:“对家具、电器等体积较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大件垃圾,单位和个人应当投放至投放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堆放收集点,或者通过预约由收运服务单位收集。大件垃圾不得随意丢弃或者投放至收集容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