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立法规定废物管理顺序,值得借鉴
1970年,日本颁布《废弃物处理与清扫法》,后来该法又经过12次修订;陆续增加了《容器包装物分类收集和再商品化法》(后又进行5次修订)、《特定家庭用机器再商品化法》(1998年颁布,1999年和2000年修订)、《促进食品可循环资源再生利用法》(2000年颁布)、《关于建筑工程材料再资源化法》等,构成了日本循环型社会建设的法律体系。
日本在《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基本法》中规定了垃圾处理的五个顺序:减量→再利用→回收→热利用→安全处置。即第一,避免或减少废物产生;第二,经过回收或经维修后直接利用;第三,在产品报废后将其拆解再生利用;第四,将废弃物焚化进行热回收;第五,对现有经济技术条件下无法利用的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置。结合我国实际进一步解释如下:
第一步,把避免或减少垃圾的产生放在优先位置,即垃圾源头减量化。例如,如果我们到超市买净菜而不是从农贸市场买毛菜,不仅能减少垃圾的产生量,还能减少毛菜上泥土进出城的无效运输。又如,如果到饭店吃饭把所点的饭菜全部吃光或把剩下的饭菜打包带走,不仅可以减少餐饮废弃物的产生,还可以减少粮食消费、保证粮食安全。
第二步,废品直接利用或经过修复再用。例如,家里的衣服、儿童车等闲置品不想用了但仍有使用价值,可以通过二手货市场(跳蚤市场)进行买卖,或者通过慈善机构捐给需要的人。出国的留学生之所以能在国外捡到电视机、洗衣机等家用电器,因为有的发达国家认为将废旧家电放在路边被人捡走可以节省主人“扔垃圾”的费用。由于这些国家收集废物的人工贵,一般家庭的废物要包装好放在指定地点,由废品回收公司定时运走,废物主人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付费。这种情景迟早会在中国出现。随着废品回收人员的减少,扔垃圾的家庭要向回收人员付费。也不是所有废物都能回收利用的。例如,一次性注射器、含有毒有害成分的废物等,都不能再利用,而要作为危废进行最终处置。
第三步,垃圾中的有用废物不能直接用就拆成零件用。如果废物经过维修还不能用,可以把其中的某些零件拆下来尽可能地加以再利用。2003年,笔者在随原国家经贸委报废汽车考察团访问欧洲的途中,在德国的一家报废汽车拆解店看到,他们把报废汽车中有用的零件拆下来卖给需要的人,并登记备查。当然,动物宰杀后的内脏不能随意再利用。如英国“疯牛病”的爆发就与不合适的同源废物循环利用有关。由于牛、鸡等内脏等的再利用会影响食物链,并通过食物链影响到人类本身,尤其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第四步,剩下的垃圾如果很难再利用,可以回收其中的热值进行能源化利用。各国用得比较多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对容易腐烂的有机质通过发酵使其产生沼气,世界各国都有做得比较成功的案例。我国农村推广的“四位一体”,就是用动物排泄物进行发酵生产沼气,用来烧水做饭或照明;或者通过焚烧垃圾来供热或发电。
第五步,在经过减量、再利用、回收、热利用等方式处理后,还剩下一部分垃圾如果性质比较稳定,基本不散发臭味了;其中的一些化学物质,如“二噁英”等经过焚烧分解消失了,残渣的危害性比较小,可以送到垃圾填埋场填埋。事实上,经过焚烧的垃圾体积将减少到原来的十分之一,填埋就会少占用土地。垃圾焚烧的残渣也可以用作水泥的原料,国内外的生态水泥大致就是这么做的。
垃圾处理的五个顺序是前后关系,如果前一个步骤把废物处理妥善了,就不必再进入下一环节,填埋是垃圾处理的最后一道工序。总体上,经济发展是资源转化为垃圾的过程,能源从有用转变为无用的过程,物质从低熵状态转变为高熵状态的过程。回收和循环利用,既可以减少废物排放,又可以减少填埋占用土地,可以收到一举多得之效。
“无废城市”建设目标与重点任务
推进新时代“无废城市”建设,《方案》要求,在固废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明显进展,大宗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总量趋零增长、主要农业废弃物全量利用、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水平全面提升、危险废物全面安全管控,非法转移倾倒固体废物事件零发生,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建设模式。因此,必须进行顶层设计、科学规划,加强集成管理并与生态文明试点、资源综合利用试点、智慧城市试点等有机结合,以达到“事半功倍”之效。
加强顶层设计,明确目标和技术路线图
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城市,垃圾组成及其处理要求不同。应当从源头减量入手,加强“两网融合”,完善回收系统,回收利用一切可用的废物;因地制宜推行分类—回收—填埋、分类—堆肥—焚烧、分类—堆肥—焚烧—填埋等处理处置措施。近期,可将垃圾的清运和无害化处理作为重点,既要及时清运垃圾,不能留下新的污染源,又要还历史旧账,清除包围城市的垃圾山,还民众一个优美、舒适的宜居环境。中长期来看,应当按照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或能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置顺序,以最佳处理方式为导向,切实减少垃圾填埋的耕地占用量。对生活垃圾,可以进行生物预处理,重点削减垃圾中的水分和有机物,为后续处理和减少污染创造条件。垃圾问题的最终解决,需要居民和当地政府的有效沟通,携手共同面对。
尽可能避免垃圾焚烧诱发群体性事件。化解“邻避运动”,建立相应的“利益补偿机制”,让垃圾焚烧厂周边居民享受垃圾发电或供热的好处(如低价付费甚至免费),并享受更多的公共服务,如在垃圾焚烧厂周边建设运动、娱乐、休闲场所,从而避免垃圾处理处置诱发“邻避运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