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部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在建电厂存在停建情形。2015年、2016年、2017年,凯迪生态分别有75家、36家、34家在建电厂建设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经测算(按照账面实际资本化金额乘以停建月数占全年总月数的比例计算),2015年、2016年、2017年凯迪生态上述电厂建设中断期间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分别为150,253,821.08元、272,808,639.77元、209,114,154.48元。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及凯迪生态会计政策,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的,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在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直至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重新开始。凯迪生态并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相关规定,暂停上述停建电厂的借款费用资本化的会计处理,导致2015年、2016年、2017年财务报告存在虚增在建工程、虛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总额的情形。其中,2015年度虚增在建工程、虚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总额150,253,821.08元;2016年度虚增在建工程、虚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总额272,808,639.77元;2017年度虚增在建工程、虚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总额209,114,154.48元。
凯迪生态上述借款费用资本化会计处理不当,导致相关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情形。
对2015年年度报告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时任董事长李林芝、董事兼总经理陈义生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唐宏明、罗廷元、徐尹生、王博钊、张兆国、徐长生、厉培明,监事方宏庄、朱华银、胡学栋,副总经理叶黎明、李满生、黄国涛,董事会秘书张鸿健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对2016年年度报告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时任董事长李林芝、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海涛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唐宏明、罗廷元、徐尹生、王博钊、张兆国、徐长生、厉培明,监事方宏庄、朱华银、胡学栋,副总经理叶黎明、李满生、黄国涛、谢波、江林、杨虹,董事会秘书孙燕萍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对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时任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李林芝、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海涛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唐宏明、罗廷元、徐尹生、王博钊、张兆国、徐长生、厉培明,监事方宏庄、朱华银、胡学栋,副总经理叶黎明、李满生、黄国涛、谢波、江林、杨虹,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陈义龙作为凯迪生态实际控制人,授意、指挥或隐瞒上述凯迪生态2017年年度报告关于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虚假记载,以及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往来或关联交易等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唐宏明、孙燕萍在上述部分信息披露违法事实发生后,存在主动向监管机构报告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相关企业工商登记资料、银行资金流水、银行贷款协议、付款凭证、合同、会议纪要、财务资料、往来函件、用印记录、任职文件、相关年度报告、公告、审计底稿、监管机构实地勘察执法记录、询问笔录及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决定:
一、对凯迪生态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的罚款;
二、对陈义龙给予警告,并处以九十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六十万元;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三十万元;
三、对李林芝、张海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三十万元的罚款;
四、对唐秀丽、陈义生、罗廷元、徐尹生、王博钊、张兆国、徐长生、厉培明、方宏庄、朱华银、胡学栋、叶黎明、李满生、黄国涛、谢波、江林、杨虹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十万元的罚款;
五、对张鸿健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的罚款;
六、对唐宏明、孙燕萍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三万元的罚款。此外,当事人陈义龙刻意隐瞒自己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身份,在凯迪生态实际控制人披露信息虚假记载、未按规定披露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往来或关联交易等事项中起主要作用,行为性质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同时其存在长期拖延提供资料、对抗调查等阻碍、抗拒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调查职权的行为。当事人唐秀丽行为恶劣,且存在长期拖延提供资料、拒绝对其他人提供的资料加盖公章、阻碍调查等阻碍、抗拒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调查职权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一、对陈义龙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二、对唐秀丽采取十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自中国证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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