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国家和市级发展规划、专项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部分扩建、改建项目,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以及为应对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除外。
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二十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市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各行业主管部门对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报国家审批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其申报工作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办理。
第二十二条采用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方式安排市级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章 政府投资计划管理
第二十三条本市通过编制市级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加强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储备。未纳入市级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政府投资。
第二十四条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市级发展规划、专项规划,提出本行业的市级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建议。
市发展改革部门结合各行业市级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建议,拟订市级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草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已经列入国家和市级发展规划、专项规划的项目,可以直接进入市级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
第二十五条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报送下一年度市级政府投资计划建议。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依据市级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及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统筹研究各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计划建议,与市级财政年度预算衔接平衡后,拟订市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
第二十六条市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
(二)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以及资金来源;
(三)待安排项目以及预留资金;
(四)拟安排的项目前期费用等相关经费;
(五)其他应当明确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列入市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完成审批或者投资概算已经核定;
(二)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三)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八条市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应当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市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
第二十九条市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政府投资总额或者增减项目的,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组织拟订调整方案,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
建设管理
第三十一条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当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建立健全项目责任制,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遵守安全生产、质量管理、招标投标、生态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十二条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市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三条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三十四条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