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政企合营模式
模式介绍
由政府授权的投资主体与获得资格审核的社会资本签订项目合作协议,组建项目公司。再由政府或有权授予特许经营的主管部门与项目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确定项目实施与管理要求,项目公司在特许经营期内提供运营服务管理及维护项目设施。
企业是投资和运营主体,作业经费来自政府购买服务,环卫主管部门监督经营过程并根据对项目公司的考核结果进行付费。
模式特点
服务规模大,准入门槛高,对合作企业在资金、管理运营水平等方面要求高,减少政府一次性投入。
模式规模
1亿以上。
项目周期
项目周期长(一般15-30年)。
项目风险
合作双方稳定,注重长期效益,共同组成的利益共同体有更好的内部协调能力,发挥公私双方各自优势,紧密合作得到最优的投资回报及社会公共效益,实现公共财政或者公共资源的价值最大化,有利于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在风险分配上遵循“最优承担”原则,即将风险分配给最有能力承担的一方。
法律保障
PPP相关法律不完善,已出的政策文件偏引导性、指引性,法律效力较弱。与此同时,由于规定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目前正处于试点阶段,缺乏经验数据,没有参照。
政府监管
监管机关不明确。
资产出资清算
环卫设备、场地等固定资产因历史原因导致产权不清,无法划转,清算时无法律依据,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可能性。
企业经营发展
政府参股,无企业开支参照标准,企业自主融资难。
合同签署
对PPP模式的认识有限,导致双方长时间的评估和多轮复杂的合同谈判,责权利难以分清。
人员接收
事业编和合同制人员可以全部接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