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五类三段”分类模式解析
1.“五类”的定义及其科学性、合理性
首先,此处“五类”是指“有害”、“易腐”、“可回收”、“灰土”及“其他”,农村垃圾的五分法与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基本类别“有害”、“易腐”、“可回收”及“其他”的四分法大致对应。只是考虑到农村灰土通常较城市多,外运处理不合算,故将其从其他垃圾中分出来,以便于就地掩埋处置。
其次,这五类仅仅是基本类别。与城市生活垃圾的四分法一样,各地可根据自身特点与需求分解和细化垃圾分类的类别。
再者,此处五类垃圾的具体内容与城市垃圾分类的对应类别略有差异,如“有害”类别中可能含有一定数量的农药瓶罐;又如厨余垃圾数量与比例均比城市垃圾低。
第四,因居住地分散、居住密度低等因素所致,农村地区不会像城市一样另行设置园林垃圾、大件垃圾、装修垃圾收运系统,故农村垃圾分类必须兼顾或考虑这些垃圾的管理与处理。例如,农村装修垃圾多作为渣土进行处置。
2.“三段”的定义及科学性、实用性
将农村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全过程按产生源、居家、村镇、外运处理设施四个节点可分为三个阶段(环节),分门别类处置各类垃圾。
①庭院投放/储存、外运处理及资源化。对于有害垃圾、可回收垃圾宜投放、储存在自家庭院。有害垃圾数量少但危害大,且收集间隔期长,故应投放并储存在自家庭院;可回收物因其经济价值应储存在自家庭院,定期外售。此处,可回收物仅指废品回收机构愿意收购的高价值物品,诸如泡沫秧钵、塑料篷布等低价值大件废物会被归到其他类别。
②村镇收集,就地/就近处理处置。这个阶段涉及的是灰土垃圾和易腐垃圾。灰土类垃圾必须就地/就近掩埋处置;易腐垃圾则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处理。若具备外运处理条件(如城乡一体化程度高),易腐垃圾应统一外运集中处理;对于丘陵山地及无外运条件和必要性(如运距很远、运量极小)的地区,易腐垃圾只有就地/就近处理。
③村镇收集,外运处理处置。这个阶段涉及的是其他垃圾和外运的易腐垃圾。既不能回收利用,又不能就地/就近处置的其他废物,只能外运处理。需要指出的是:其他垃圾中一部分居家作为不可回收物而作为其他垃圾的,外运后仍可在后续环节作进一步分选分类,转化为可回收物,得到利用。另外,不宜将园林垃圾、大件垃圾、装修垃圾等混入其他垃圾,导致外运量骤增及后续工作复杂化。因此,城市地区已被广泛接受的“大分流”理念及相应措施也应在农村垃圾分类中体现。
四.高效经济的处理易腐垃圾
是完善农村垃圾分类制度的关键环节
无论城市或乡村,易腐垃圾及混合收运方式是传统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理体系存在一系列环保卫生问题的根本诱因,推进分类制度无疑是解决这一症结的正确途径。
实践表明,分类后易腐垃圾的能否合理处置是影响农村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的关键因素之一。对于垃圾收运处理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的地区,如沿海地区、平原地区、大都市及周边地区,均可将分类后易腐垃圾统一运至现有的区域化处理设施,实施“高效经济”集中处置。如福建省泉州地区石狮市可将城乡垃圾全部运至焚烧发电厂集中处理,湖南省常德地区津市市可将农村垃圾全部运至市属卫生填埋场统一处置。上述两个县级市的共同点,一是经济发达、区域范围不大、交通运输条件好、垃圾运距不远,二是已建成较完善的城乡一体生活垃圾收运处理体系,设施完备、产能足够(前者有大型垃圾焚烧发电厂,后者有规范的卫生填埋场)。相比之下,石狮市所在地区经济更发达、基础设施更完善,不仅实现了城乡一体化,还实现垃圾处理设施区域共享,石狮市垃圾焚烧发电厂不仅能全量焚烧处理本市的生活垃圾,还能消纳部分周边城市的垃圾。
但是,诸如丘陵山地、海岛等相对独立地理单元是不易外运、不宜外运处置分类垃圾的。以人口数为1000人的村庄或村落群为例,每日产生的易腐垃圾约200公斤(按人均0.7公斤、30%易腐垃圾计),若考虑收集率、部分作为饲料等因素的影响,实际收集量更少。因此,拟将这类农村地区易腐垃圾全部收集外运处理的想法是不实际和不必要,是不“高效经济”的。
综上所述,在本文的“五类三段”农村垃圾分类模式中,重点及难点是不能/不宜外运易腐垃圾的就地/就近高效且低成本处理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