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定企业黑名单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企业,并在10个工作日内登陆信用管理平台录入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黑名单的移出)
列入企业黑名单的企业,自录入信用管理平台之日起一年内未再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的,由项目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准后移出企业黑名单。
第十九条(异议处理)
企业对企业黑名单认定持有异议的,应在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企业黑名单认定的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第二十条(复核处理)
各地级以上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在收到企业提出的书面复核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书面答复。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解释单位)
本办法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试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9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