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生活垃圾处理运营单位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建立和完善广东省环卫行业信用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平台”)。
各地级以上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对辖区内环卫企业的市场行为及信用信息实施管理,负责信用信息监管工作。
第二章信用信息管理
第六条(信用信息采集、审核、录入、变更及注销)
各地级以上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和录入,并及时对信用管理平台的信用信息进行变更和注销。
第七条(信用信息明细)
信用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委托单位、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项目地点、项目总额、服务期限、《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或《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证书编号、证书有效期、联系电话等。
第八条(责任落实)
各地级以上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对其录入信用管理平台的信息真实性、客观性、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信息公布)
各地级以上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将企业信用信息和项目信用综合考评结果在信用管理平台公布。
第三章项目信用综合考评
第十条(年度项目信用综合考评)
纳入信用管理范围的企业,由各地级以上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统一进行年度项目信用综合考评。
第十一条(考评内容)
项目信用综合考评以企业履约能力、服务质量、遵纪守法三项指标作为考评内容。
第十二条(考评等级)
项目信用综合考评等级分为优、良、差三个等级。
第十三条(考评时间)
各地级以上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在每年的1月完成上一年度的项目信用综合考评。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奖惩机制)
各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的年度项目信用综合考评等级,实施奖惩机制,实行黑名单制度及失信惩戒机制。
(一)全部项目信用综合考评等级为优的企业,享受激励机制,优先推荐参加政府招投标项目、评优评先活动;
(二)全部项目信用综合考评等级为良以上但未达到全优的企业,纳入监管的主要对象,实行常态化监督管理;
(三)项目信用综合考评为差的企业,列入企业黑名单,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实行严格的日常监督检查;
(四)投资主体对其项目公司的项目信用综合考评结果负责。
第十五条(黑名单认定)
企业在当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列入企业黑名单,期限为一年,主要包括:
(一)上一年度项目信用综合考评为差的;
(二)在环卫市场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且被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的;
(三)在“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有不良行为记录的;
(四)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五)违法运输、倾倒或处置生活垃圾的;
(六)拖欠工人工资拒不整改的;
(七)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六条(失信惩戒机制)
各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对纳入企业黑名单的企业禁止其参与我省环卫行业有关荣誉或称号的评选活动,并在市场准入方面予以条件限制。
第十七条(认定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