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移交阶段
项目移交阶段是政府与社会资本方合作期间的最后阶段。项目移交应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由于项目公司对建设完成的项目享有实际控制权,故大多数情况下由项目公司办理移交手续。而政府要求更多的是项目公司对其实施的项目所作的保证,即保证项目的顺利移交,保证项目不存在质量问题和权利瑕疵。
在此阶段,政府有权要求项目公司在移交前出具质量报告,保证其项目不存在质量问题,并对项目进行检查测试。政府部门应配合项目公司进行项目移交,做好对项目的接收工作。
项目公司应保证项目质量和性能处于完好的状态,项目不存在权利瑕疵,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移交的时间和条件,项目公司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工并将项目移交给政府。
结语
PPP项目合同的主体为政府和社会资本方,是公法主体与私法主体基于自愿原则和各自的利益衡量所形成的合同,PPP合同中大多数的权利义务可以由双方在合同中作出约定。为避免在PPP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不必要的争端、影响项目进度,双方应就各个阶段所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作出明确约定,并对争端的解决方式作出约定。但由于PPP合同存在一定的特殊性,此种特殊性不仅体现为合同主体的特殊性,还体现为合同功能的特殊性,即PPP合同是拉动经济增长、促进政府与市场合作的重要工具,也是政府服务社会、完成职能转变的重要手段,因此,法律规定了PPP模式下政府必须履行的义务,政府应积极主动履行义务,协助社会资本方保证项目顺利推进。
政府具有服务社会公众的职能,其应更多关注公共利益的取得,将经济利益更多让渡给市场主体。在PPP项目的建设运营过程中,政府作为公权力的行使者,对PPP项目进行监督管理是必要且合理的,但此种权力的行使不得干扰项目公司正常的施工,且不得利用其行政管理的优势对项目公司提出不合理的要求导致项目难以实施。政府应对项目公司提出的符合现实需要的要求配合协助,作出积极承诺,以实现其服务型政府的职能转变和满足公共利益的需求。
政府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承诺,这不仅关系到PPP项目的顺利推进,也关系到政府的良好信用。对在PPP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发生政府换届或领导人员的变更导致政府违约的,应支持社会资本方的合理诉求,对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等法定事由导致政府改变承诺的,应对社会资本方作出合理补偿。
作为社会资本方,其进行PPP项目建设的根本目的在于经济利益的获取,为减少争端的发生、在约定期限内顺利完成项目建设,其在PPP合同中应尽可能地就项目准备、运营、移交阶段涉及的权利义务与政府作出明确约定。在纠纷发生后,双方应认真审查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明确违约责任的归属,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作者简介:
杨蔚林 西北政法大学欧盟法研究中心主任;
赵欣 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2018级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