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并废弃的食品、食品残余、食品原材料和食用油脂等。
(二)厨余垃圾,是指家庭中产生的菜帮菜叶、瓜果皮核、剩菜剩饭、废弃食物等易腐性垃圾。
(三)公共机构,包括机关,学校、科研、文化、出版、广播电视等事业单位,协会、学会、联合会等社团组织,车站、机场、码头、体育场馆、演出场馆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
(四)相关企业,包括宾馆、饭店、购物中心、超市、专业市场、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铺、商用写字楼等。
第五十六条本条例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