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8﹞10号)、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17﹞1号)、《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财办金﹝2017﹞92号)、《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财金﹝2019﹞10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政企函﹝2018﹞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我省PPP项目信息公开管理工作质量,推动PPP项目全生命周期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PPP项目信息公开的重要意义
提高PPP信息公开质量是规范PPP项目运作、转变政府职能、实现信息对称管理的重要手段。通过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数据资源和信息服务,依法充分披露PPP项目重要信息,可以降低行政监管成本和市场交易成本,提高经济社会运行效率;可以促进政府充分获取和运用信息,加强服务质量、成本和价格监管,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可以保障公众知情权,对PPP项目参与各方形成有效监督和约束,推动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
二、明确相应职责,落实主体责任
(一)发挥财政部门牵头作用。各市县财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扎实做好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PPP项目信息公开工作。要加强统筹协调,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和实施机构建立健全PPP信息数据动态、高效的获取传递机制。要严格按照PPP项目操作流程,做好本地区PPP项目筛选识别、信息收集、信息填报、信息审核、动态更新和日常管理工作。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实施机构、社会资本、项目公司、咨询机构、法律顾问等项目信息提供方应主动向财政部门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地提供PPP项目信息。
(二)明确省市县财政部门职责划分。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省管县体制和PPP政策制度要求,明确职责划分,共同做好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管理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应负责做好本级PPP项目信息搜集、整理、录入、维护和更新工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政策需要,在相关渠道公开PPP项目信息;组织编制各级PPP项目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县(市)财政部门将填报的项目信息提交省财政厅进行省级复核;设区市财政部门对所辖区填报的项目信息进行审核并将全市项目信息提交省财政厅进行省级复核;省财政厅对设区市、县(市)提交的项目信息进行省级复核并将全省项目信息提交财政部(PPP)中心进行核查,并对全省PPP项目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三、坚持多措并举,提高信息质量
所有PPP项目应同步纳入省PPP项目库和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管理库管理,并按规定动态更新项目信息,做到应录尽录。未入库项目不得冠以PPP项目名称,不得进入项目采购等后续程序,不得通过预算安排支出。
(一)对拟入库项目信息公开实行“前置审查”。各市县财政部门在项目申请入库时,应对照《江苏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入库管理工作规则》(苏财金〔2018〕7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政企函﹝2018﹞2号)和《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项目信息清单》(附件1)的要求规范填报PPP项目信息至准备阶段并上传相关信息资料。确保录入的信息和上传的文件资料数据真实、完整、及时、有效,与相关证明材料相一致且不违反《项目合规性管理负面清单》(附件2)。市县在完成审核确认工作后方可提交省财政厅进行信息复核。对未填、填报不符合要求的项目,省厅不予受理入库申请。
(二)对已入库项目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各市县财政部门应根据PPP项目实施所处不同阶段,对照《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项目信息清单》(附件1)的要求,进行基本信息和各阶段信息录入并上传相关文件资料,确保填报阶段与项目实际情况相符,录入的信息和上传的文件资料数据真实、完整、及时、有效、与相关证明材料一致且不违反《项目合规性管理负面清单》(附件2)。对已进入采购和执行阶段的PPP项目,各市县财政部门应督促项目实施机构等单位及时录入和更新政府采购社会资本、项目公司设立、项目融资、建设运营和绩效评价等相关信息并上传证明材料。各市县财政部门应对进入执行阶段的项目持续跟踪,做好项目全生命周期信息更新管理工作。
当项目实施与入库时发生变化,各市县财政部门应规范履行项目变更手续,及时在PPP综合信息平台增补、完善有关内容并上传证明材料。已入库项目出现不符合PPP模式运作要求、不再采用PPP模式、项目停止实施等情况时,各市县财政部门应规范履行项目退库手续,经省财政厅批复同意后在PPP综合信息平台办理项目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