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中心有一定面积的自有建设用地或租赁建设用地,租赁年限不低于10年。
4.5中心具备一定的再生资源主要品种年回收处理能力,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4.5.1废钢铁、废造纸原料年回收处理能力不低于5万吨。
4.5.2废塑料、废玻璃年回收处理能力不低于3万吨。
4.5.3废有色金属、废橡胶年回收处理能力不低于1万吨。
4.5.4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年回收拆解能力不低于50万台(套)。
4.5.5报废机动车(含摩托车、农用车)年回收拆解能力不低于5000辆。
5.建设要求
5.1中心不得设在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距离居民居住区符合相关标准规定。
5.2中心设计规范,符合产业聚集、土地集约要求和环保、市容、消防、绿化、安全生产、清洁生产、能源消耗等标准。
5.3中心内外水、电、汽、暖、路、通讯、网络、污染物处置等基础设施完备并相互配套,符合规划要求和国家标准。
5.4中心设置的生产、办公、生活、社会服务等区域要相互隔离、相互配套。
5.5中心设置的生产、办公、生活、社会服务等区域的场地、道路要混凝土硬化,空闲地应净化、绿化、美化。
5.6中心生产经营面积不低于总面积70%。合理设置原料储存、分拣加工、废弃物处置、成品仓储、交易、物流等区域。
5.7中心生产经营区域内客服、称重、监测和分拣、剪切、破碎、压块、打包、分选、清洗、烘干、造粒、包装、装卸、运输等设备设施健全,与生产经营规模配套。
5.8中心生产经营中降噪、除尘、去味和废水、废气、废渣处理以及危险废弃物处置设备设施健全,符合国家标准,能有效防止环境二次污染。
5.9中心应建有放置较贵重和易变质原料、主要加工设备和产品的围挡、工棚、车间和仓库,不得露天放置。
5.10中心内防雷电、防雨雪、防火、防潮、防霉、防盗、防油污和有害液体渗漏的设备设施及措施健全,符合相关标准。
5.11中心所属的社会回收网络和产品销售渠道,要与自身经营相配套。
5.12中心内外的显着位置,设立命名单位的统一名称和标识。
6.运营要求
6.1中心设备设施、技术手段、产品质量、信息化应用和经营管理等处于本地行业先进水平。
6.2中心的经营、环保、安全、劳动、消防、治安、卫生等规章制度完善,责任明确、贯彻落实。
6.3中心按《环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接受环保部门督查和整改要求,备齐环保处理设施,完善环保手段,不得违法排放废弃物和处置危险废弃物。
6.4中心按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健全安全生产工艺流程,完备设备设施安全防护手段,配齐操作人员劳动保护用具,严防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6.5中心从业人员普遍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对特种岗位人员,按国家规定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6.6中心建立行业数据统计制度,定期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数据。
6.7中心所属的企业法人代表作为第一责任人,承担日常管理监督责任。
6.8中心由山东省商务厅会同有关部门,按标准筛选评定,实行准入和退出机制。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第307号令)
3.《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51号令)
4.《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第8号)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的意见》(国办发[2011]49号)
6.商务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中长期规划(2015-2020)>的通知》(商流通发[2015]21号)
7.商务部等六部门《关于推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转型升级的意见》(商流通函[2016]206号)
8.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再生资源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节[2016]440号)
9.《山东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5号)
10.山东省商务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的通知》(鲁商办[2016]2号)
11.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东省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循环经济“十三五”发展规划>的通知》(鲁经信循[2017]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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