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促进措施
第二十三条 本市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开展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宣传。
户外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公益广告纳入户外广告发布内容。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应当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促进和激励措施,引导、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工作,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本市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兑换积分奖励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应当推行净菜上市、洁净农副产品进城等措施,鼓励果蔬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对果皮菜叶进行资源化处理。
第二十六条 物业、家政服务企业应当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纳入岗位培训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商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和本市对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性废物的产生。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机制。
第二十九条 街道办事处可以招募督导员、志愿者或者委托社区工作者、物业服务人员承担下列职责:
(一)生活垃圾的分类宣传、指导;
(二)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情况进行检查;
(三)对违反分类投放和收集生活垃圾的行为进行劝阻。
第三十条 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行为,可以向市、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投诉举报。市、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的方式、处理流程和时限,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对违反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曝光。
第三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和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考核制度,并按照规定将考评结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在申报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时,申报单位应当将生活垃圾的分类管理和实施情况列入申报内容。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规定投放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管理责任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市政污泥、医疗废物、危险废物等废弃物的管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餐饮业经营者、单位食堂产生的餐厨垃圾,以及大件垃圾的分类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以外其他区域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按照逐步实施、分步推进的原则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主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
抄送:省司法厅。
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纪委。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