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行垃圾分类制度建设,进一步推进珠海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加强大件垃圾回收利用和处置管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我局组织编制了《珠海市大件垃圾处理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面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
市民如对《办法》有任何意见或建议,可于8月6日前将意见反馈至珠海市市政和林业局邮箱:zhljflb@163.com,或拨打电话2210933联系罗小姐;如以单位名义反馈,请加盖公章。
《办法》全文如下:
珠海市大件垃圾处理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大件生活垃圾回收处置管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保护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大件生活垃圾的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及相关的宣传教育、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大件垃圾回收处理管理暂行办法,共同维护良好的城乡生活环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大件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重量超过5kg或体积超过0.2m3或长度超过1m,且整体性强,需要拆解处理的废旧家具及其他生活废弃物。
废旧家具包括床架、床垫、沙发、桌子、椅子、衣柜、书柜等具有坐卧以及贮藏、间隔等功能的废旧生活和办公器具,包括制作家具的材料等。其他生活废弃物指除废旧家具、废旧家电以外的大件垃圾,主要包括厨房用具、卫生用具以及用金属、橡胶、皮革、装饰板等不同材料制成的各种大件物品等。
废旧家用电器和电子产品的收运、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大件垃圾不包括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大件垃圾。
第四条 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大件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统筹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统筹协调全市大件垃圾收运、处理设施布局,制定大件垃圾收运、处理管理规定。
(二)制定大件垃圾收运、处理相关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区的大件垃圾处理管理工作。
(四)建设跨区大件垃圾处理设施。
第五条 区(功能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本区范围内大件垃圾处理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统筹本区大件垃圾投放点、集散点的建设,按规范和标准处理本区大件垃圾。
(二)负责本区大件垃圾从集散点收运至处理厂(场)的运输、处理全过程管理,按要求统计大件垃圾收运、处理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