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随意倾倒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七)居民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未在指定地点堆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实施联合监督执法,严厉查处建筑垃圾违规运输行为。
对运输车辆无牌无证、不按规定运输、未采取密闭措施运输的及乱拉、乱撤、乱倒等违规行为,由区住建局、区环卫处联合市交警支队牡丹区大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牡丹区大队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 建筑垃圾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
区检察院,区人武部。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