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PPP项目合同生效阶段担保合同前提条件成就的保证金。
一般情况下,PPP项目合同不会一经签署立刻生效,有的合同中对部分特殊条款生效会设置一定的前提条件,只有当前提条件满足时,合同才会生效。也就是如果社会资本方没到达到或完成这些前提条件,合同就不会生效,合同不生效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政府还需要重新选择合作者,不仅浪费时间,还是对政府前期已经投入的费用的一种损失。因此,有的地方政府就会对一些前提条件设置一些保证金,比如说:完成融资交割、获得项目审批、保险已经生效、项目实施其他的主要合同已经签订,当这些前提条件不能满足时,政府就会提取保证金。
第四,项目成立项目公司后,政府也可以要求项目公司提供一个或多个保函,比如说:建设期履约保函、运营期履约保函、移交维修保函。
由于PPP项目全流程会产生上述多种担保机制,因此就存在一个担保主体从社会资本到项目公司转变的过程,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判定。
(4)融资
113号文对融资责任的表述如下:
项目融资由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负责。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及时开展融资方案设计、机构接洽、合同签订和融资交割等工作。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和项目实施机构应做好监督管理工作,防止企业债务向政府转移。
就PPP项目融资而言,项目公司应为融资主体,项目本身应为融资对象,因此融资责任由项目公司承担更为合适。本条规定可以理解为项目公司成立前的融资事项由社会资本具体开展,项目公司成立后将责任移转。
综上,社会资本和项目公司是相互独立的法人,彼此有着紧密联系,甚至一套人马共享,但是就法律责任而言,做好清楚的界分,不仅仅有利于社会资本方控制风险,也可以明确责任,更好地发挥项目公司作为PPP项目实施主体的主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