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本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或在道路两侧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施工进度及时进行现场清理,在挖掘、占用、施工结束后未及时清理现场、清除临时设施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临街店铺应当按要求在店内放置垃圾收集容器,对破旧、污损的收集容器应当及时清洗或更换,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教育、媒体曝光,对情节严重者,管理部门可将其列入失信黑名单。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8年3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