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监管方式)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监管采取定期抽查、日常检查和驻场监督等方式进行:
(一)开展定期的现场抽查。
(二)成立专业检查机构,按照《北京市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运行检查考评办法》及本区相关规定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定期检查,并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进行环境监测,设施应安装在线监控系统,数据信息可实时上网传输。
(三)可按政府采购程序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状况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社会监督)社会监督是指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辖区内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社会监督员制度,主动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周边居民、媒体记者、环保组织等聘请一定数量的社会监督员,不定期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考核评价)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考核结果评价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状况,考评结果将作为生活垃圾处理调控核算平台资金拨付的主要依据。
第十九条(结果通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向市政府、市相关部门和各区政府通报考评结果。
第二十条(解释及实施)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由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2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