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污染排放)设施运营单位应依照标准规范和工艺设计要求做好废弃物的处理工作,确保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范以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文件的批复要求。
第九条(环境监测)设施运营单位应制定环境监测计划,建立监测台帐;配备专人负责环境监测工作,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定期监测常规污染物排放情况,监测结果及时上报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设置在线监测系统,在线监测系统应与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系统联网,对于环保部门有要求的,应按照要求执行。
第十条(安全生产)设施运营单位应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明确各层级人员职责;制定设施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及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培训、抓好落实;设施内部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做好安全风险辨识,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应急管理)设施运营单位应明确应急管理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制定事故灾害、公共突发性事件和临时生活垃圾处理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加强应急知识宣传普及工作,定期开展应急预案演练;遇有危及生命安全或重大财产安全的突发事件时,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按照有关突发事件和重大事件上报程序及时上报,同时做好先期处理和公共关系应对等。
第十二条(信息公开)设施运营单位应按照本市相关规定对公众开放,接待社会公众参观访问,公开设施污染控制监测指标和处理设施运行数据。
第十三条(企业诚信)建立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单位诚信评价制度。设施运营单位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或违反规定处理生活垃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北京市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运行检查考评办法》有关规定予以考核。
第十四条(监管人员)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工作的人员,应参加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管培训,监管人员应当定期轮岗。
第十五条(监管内容)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生产运行、环境保护、安全与应急等方面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健全监督检查重大问题例会制度和会商解决机制。具体内容包括:
(一)生产运行。监管设施是否按照有关技术规定进行生活垃圾粪便处理,如日常运行统计记录应及时、完整、准确,对公众开放应符合相关要求,设备应及时维护等。
(二)环境保护。检查设施运行过程中环保措施实施和环境监测结果达标情况及节能减排制度建立和措施实施情况。环境监测主要针对污水、臭气、废渣。
(三)安全与应急。检查设施运行过程中对不安全因素的预防与处理情况,如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厂内限速,设施内部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