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强化示范带动。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指南,引导居民自觉、科学开展生活垃圾分类;选择不同类型的社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示范试点,逐步提升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的覆盖范围和水平。积极提供简便易行的居民家庭生活垃圾分类工具。居民社区要通过设立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栏、督导员等方式,引导居民单独投放有害垃圾,将“湿垃圾”(滤出水分后的厨余垃圾)与“干垃圾”分类收集、分类投放。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县(市、区)和高标准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小区建设,开展定点定时投放和清运试点。
(七)积极宣传引导。制定实施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引导行动计划,编制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科普手册,制作公益广告宣传片,开办互动栏目,丰富宣传内容。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介,在全社会特别是学校、医院等企事业单位,商业中心、公交站点、建筑围挡等公共场所,大力开展垃圾分类知识普及和公益宣传,不断提升群众垃圾分类意识,浓厚全社会共同参与垃圾分类的氛围。广泛宣传典型经验,推广样板示范,增强生活垃圾科学分类的正能量。充分发挥青年志愿者和妇女组织作用,提升宣传引导效能。
(八)创新体制机制。积极探索特许经营、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等方式,通过公开招标引入专业化服务公司。加快城市智慧环卫系统研发和建设,鼓励企业加快“互联网+再生资源回收”模式创新,促进线上交投、线下回收,提高回收效率。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运营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推动建设一批以企业为主导的生活垃圾资源化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及技术研发基地,提升分类回收和处理水平。通过建立居民“绿色账户”“环保档案”等方式,对正确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居民给予可兑换积分奖励。逐步将生活垃圾强制分类主体纳入环境信用体系。探索“社工+志愿者”等模式,建立健全物业、社区、街道、环卫部门等协同推进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的工作机制。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政府责任。严格落实地方政府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主体责任,实行市长、县(市、区)长负责制,省政府对各市、县(市、区)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各级政府要把城镇生活垃圾分类作为关系全局、关系民生的大事摆在突出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部门协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努力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投入到位、措施到位。
(二)严格督查考核。强化对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督促检查,将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生态文明建设、文明城市、卫生城市、园林城市、美丽浙江、健康浙江等考核内容。各市要按季度向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开展情况,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将各地工作情况汇总报送省政府,并定期牵头开展检查评估,对工作推进有力、成绩明显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扬;对落实不力、工作滞后的,要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