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垃圾焚烧发电行业违法、超标现象普遍,刺激放大了“邻避效应”。
垃圾焚烧发电行业居民投诉频繁,环境违法率高。尤其是循环流化床焚烧发电厂,超标排放问题更加突出,超标排放现场更加普遍。由此,进一步刺激放大了“邻避效应”,造成多地多个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已停建或缓建。
在用企业存在一氧化碳、二氧化硫、颗粒物、氮氧化物和二噁英等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行为,多家企业还存在非法处置飞灰、未按规定进行飞灰处理处置等固废(危废)管理不规范的环境违法行为。违法和超标排放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技术工艺先天不足。如循环流化床焚烧发电厂,由于生活垃圾的尺寸以及热值特性不均匀,特别是在添加煤量减少的情况下,很难在流化床的炉膛中实现稳定燃烧,具体表现为流化床焚烧发电厂焚烧烟气不达标现象较多。
二是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能力有限,市县级环保部门难以承担日常监管职责。此外,在监测能力上,省级环境监测部门普遍不具备二噁英监测能力,致使监督性监测的相关要求难落实。
三是不按标准规定运行维护烟气处理系统。根据调研结果反馈,部分电厂认为部分地区垃圾处理费补贴和上网电价补贴不到位,从而降低石灰、活性炭等物料的投加量。
四是电厂本身日常运行管理能力不足。一些公司重视拿项目,不重视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运行管理。垃圾焚烧发电厂专业技术人员不足、造成日常运行维护不到位。
此外,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飞灰处理标准要求高、而处理能力不足、监管不到位等也是造成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违法、超标多的重要原因。
(二)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发展快,人力资源、管理能力存在不足。
目前,我国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各类企业、各路资金蜂拥而入。一些企业资金、实力不足,为追求利益,建设、运行偷工减料;一些企业缺少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运行管理经验与能力;一些企业注重拿项目、盲目圈地,不注重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运营管理,技术人员、管理能力都明显不足;这些企业运行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往往运行水平不高、超标排放就会常常发生。
(三)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监管不到位。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主管部门是住建部门(地方城市多为环卫部门),生活垃圾主管部门有驻厂监管代表,主要监管进厂生活垃圾量,受专业技术人员、资金以及设备等因素限制,很难对生活垃圾焚烧厂的环保排放实现有效监管。目前,大多数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实际运行主要靠“自律”,一些缺乏社会责任的企业往往会不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标准与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