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规范处置核准,推行分类集运。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依据国家相关规定,严格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和消纳的企业获得核准后方可处置建筑垃圾。逐步推进按工程弃土、可回用金属类、轻物质料(木料、塑料、布料等)、混凝土、砌块砖瓦类分别投放,运输单位要分类运输。禁止将其他有毒有害垃圾、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垃圾。运输建筑垃圾应使用专业密闭车辆,鼓励安装卫星定位等监控设备,对运输车辆实施有效监控,严格查处行驶时遗撒、飘洒载运物等交通违法行为,防止建筑垃圾运输造成二次污染。(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
(四)鼓励技术研发,完善标准体系。鼓励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加强产学研合作,积极开展垃圾分离工艺技术、再生骨料强化技术、再生骨料系列建材生产关键技术、再生细粉料活化技术、专用添加剂制备工艺技术等研发,不断提高建筑垃圾再生产品附加值,扩大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应用范围。鼓励装备制造企业积极研发新型建筑垃圾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成套装备,降低设备成本,提高处理效率。加快建立完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相关标准体系及应用技术标准、设计标准、图集和综合利用技术指南,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深度发展。(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
(五)加大推广力度,促进产品应用。将符合标准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列入绿色建材目录。在技术指标符合设计要求、满足使用的前提下,政府投资项目的房屋建筑非承重墙体、砌筑围墙、人行道、广场、城市道路、河道、公园、室外绿化停车场、公路路基垫层等必须优先采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鼓励其他项目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在工程项目评优评奖中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应用情况作为加分因素。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相关科技成果,优先纳入建设科技成果登记,重点推广。(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管理责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经信、公安、科技、财政、环保、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国税、地税等主管部门要建立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联席会议制度,落实各成员单位管理责任,强化部门联动,实现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机制,形成管理、监督、服务“三位一体”的管理体系。市、县人民政府作为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制定实施方案,分解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分工,大力推进重点任务建设,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对建筑垃圾排放、运输、处置等过程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