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先来看看立法原意吧,财政部是这样解释的:
要求政府承担的项目建设成本与运营成本均应根据绩效考核结果进行支付,且建设成本中参与绩效考核的部分占比不得低于30%,防止当前部分项目通过所谓“工程可用性付费”方式,以“项目竣工即应支付”的名义,提前锁定政府对建设成本的无条件支付义务,弱化项目运营绩效考核的约束力。
财政部的解释,毫无疑问非常清楚了,就是汪老师所持的观点,因此其他观点不攻自破。为了让运营绩效考核发挥效力和重要作用,那么为了实现运营绩效考核所多支出的运营成本,与获得的30%的建设成本之间,应该有一定程度的相当性。这时候,我们再看一下上面汪老师的解读,就很好理解,为什么5%已经是以小博大的最高程度容忍了。
(3)按实结算的没有承担主要运营风险
社会资本方承担主要运营风险是PPP项目的基本要求。财金〔2016〕92号规定:“合同应当根据项目基准成本和项目资本金财务内部收益率,参照工程竣工决算合理测算确定项目的补贴或收费定价基准。项目收入基准以外的运营风险由项目公司承担”。苏财金〔2017〕92号文规定:“对无运营内容…社会资本不实际承担项目建设运营风险等不得纳入省PPP项目库”。
按实结算,看似是比较公平的做法,实际上是社会资本花多少,政府就买多少单,所以正确的做法应该是按实计算、严格绩效结算。绩效考核重中之重,一定要有。
(4)运营服务费低于5%或按实结算的物不所值
PPP模式比传统模式融资成本高,只有在同等运营服务质量下较大幅度降低运营成本,才可能做到物有所值。这就要求PPP模式中运营成本太少,否则没有可降低的空间。换句话讲,明明政府购买服务、一般政府采购、特许经营、EPC等就可以很好完成的事项,通过物有所值做PPP简直是天方夜谭,这也暴露了之前PPP项目审批流程中物有所值部分偏向定性分析、缺乏定量测算的弊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