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立法保障,依法行政。结合我市实际,加快建筑垃圾管理的政府规章编制工作,为从源头管控,到中间转运和执法管理,再到终端处置提供法律依据。同时,抓紧编制专项规划。
(三)统筹兼顾,资源利用。各级政府要结合城市建设、经济发展状况,提供优惠政策,吸引社会资本,加快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标识制度和使用标准,积极鼓励综合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将符合条件的再利用产品列入推荐使用的绿色建材目录和政府绿色采购目录,优先使用。
(四)明确职责,联控联管。城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的管理工作,并结合实际,细化运作流程,完善实施办法。各区政府负责本辖区范围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具体管理和宣传稳定工作,以及征收拆迁项目垃圾清运和后续维护管理工作。住建部门负责建设工地的源头管理,督促建设施工单位选用符合规定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同时负责对物业管理单位的监督管理,防止擅自处置居民装修垃圾。环保部门负责配合做好对偷倒乱倒及违规消纳建筑垃圾行为的环境污染取证工作,并依法查处污染环境行为。规划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的规划选址工作。国土部门负责宕口等开放、复垦指导及管理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超限运输、航道运输的监管,强化对水上换装点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加强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依据《无锡市工程运输安全管理办法》核定准运线路,依法查处交通违法行为。财政、物价、市政园林、水利、农林等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筑垃圾的相关管理与督促工作。各管理部门及时加强信息沟通工作联系,切实提高管理效能。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渣土管理的实施意见》(锡政办发〔2010〕250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装潢垃圾收运处置管理的意见》(锡政办发〔2014〕131号)同时作废。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