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根据生活垃圾收集量、分类方法、作业时间等,配备压缩式收集设备以及符合要求的人员;
(二)按时分类收集生活垃圾并分类运输至规定的转运站或者处置场所,不得混装混运、随意倾倒、丢弃、遗撒、堆放,不得接收未分类的生活垃圾;
(三)经过转运站转运的,密闭存放,存放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四)收集、运输车辆、船舶保持密闭、完好和整洁;
(五)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六)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并向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七)国家、自治区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作业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处置有害垃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理的规定。
第十四条 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统计制度。从事生活垃圾分类作业的单位,应当按规定统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信息。
第十五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可回收物,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回收后经过再加工可以成为生产原料或者经过整理可以再利用的物品,包括废纸类、塑料类、玻璃类、金属类、织物类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包括废日用小电子产品、废油漆、废灯管、废日用化学品、过期药品等。
(三)餐厨垃圾,是指生活垃圾中的餐饮垃圾、厨余垃圾和集贸市场有机垃圾等易腐性垃圾,包括食品交易、制作过程废弃的食品、蔬菜、瓜果皮核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餐厨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包括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以及其他混杂、污染、难分类的塑料类、玻璃类、纸类、布类、木类、金属类等生活垃圾。
第十六条 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按《玉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玉林市市政市容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